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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1-03-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原告王五与赵六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L公司为招揽业务邀请赵六将我名下的B市1号房屋出售。在得知赵六无法取得我的书面授权时,L公司仍然表示有办法出售房屋。2015年6月17日,在L公司的安排下,赵六、案外人李四及L公司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我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李四。L公司为促成交易伪造了授权委托书。后李四将我及赵六诉至法院,要求配合办理过户并赔偿违约金25万元,该案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赵六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我协助李四过户并赔偿其违约金25万元,判决现已执行完毕。原告认为L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赵六无法提供我的书面授权原件的情况下,不应为赵六及案外人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但其违背商业道德与法律,伪造授权委托书处分我的房产,其行为导致我失去了房屋所有权,给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L公司赔偿涉案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违约金25万元及前诉的诉讼费7万余元。二、被告辩称。L公司辩称:不同意王五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五所述生效判决中已查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赵六合法代理。前述案件中,我公司曾陈述授权取得方式,王五赵六并无异议,且前述案件审理中,王五均主张李四违约,认可赵六代理权。前述案件中王五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突然在二审中主张未签订授权委托书,但因无证据证明,法院未认可其主张。前述案件中,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本意,王五足额收取房款,并无损失,对于违约金的产生是因为其一房二卖,导致涉案房屋被限制交易,系王五自身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与我公司无关。赵六辩称,同意王五的诉讼请求。L公司没有被授权代理涉案房屋的买卖,我并未代理王五卖房,L公司伪造、提供了王五的授权委托书。涉案房屋是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在2015年2月24日已经存在其他网签,L公司和案外人恶意串通, L公司也未尽到约定义务,未对涉案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审查。三、本院查明。王五与赵六系夫妻,于200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截至2019年11月本院庭审时,双方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王五名下。2015年6月17日,王五(出卖人)与李四(买受人)签订《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出售的涉案房屋,房屋价款100万元,房屋内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25万元,该合同落款出卖人处王五签名由赵六代写,委托代理人处有赵六签名。同日,王五(甲方,出卖方)、李四(乙方,买受方)与L公司(丙方,居间人)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约定了乙方支付定金及首付款的时间、方式。双方同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物业交割手续。以及逾期违约、根本违约情形等事宜。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赵六代王五收取了李四的定金2万元。同年7月29日,L公司核验网签时,发现涉案房屋于同年5月24日通过B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并已向B市某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提交完成网签合同。四、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五的全部诉讼请求。五、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王五主张L公司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没有收取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并教唆帮助赵六伪造授权委托书,二是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发现涉案房屋存在网签,导致其在前述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违约。王五主张其与赵六虽为夫妻关系,王五对于出售房屋并不知情,L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教唆帮助赵六伪造授权委托书出售房屋,最终导致法院在前述案件中认定赵六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导致涉案房屋出售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其有权要求L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另,授权委托书系L公司伪造,L公司存在过错,故本案应综合计算其损失数额。在赵六出售房屋前,L公司应当发现却未能发现涉案房屋已存在网签,从而导致李四起诉起并导致其支付违约金,故L公司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其相关损失。王五虽称L公司教唆、帮助赵六伪造授权委托书,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L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故法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前述案件中,法院根据李四提交的赵六在合同签订时所提供的声明、承诺书等材料、赵六关于王五对出售涉案房屋知情的陈述及宁某的证言,认定李四作为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赵六具有代理权,从而确认本案中的《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L公司虽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但基于赵六与王五存在的特殊关系及前述案件中的各类证据,其作为居间人亦有理由相信赵六具有代理权,且王五亦未举证《B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价格显著低于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综上,王五要求L公司按照涉案房屋过户时的价格赔偿其差价损失并无依据,应当不予支持。关于王五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赵六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从而构成违约,产生违约金的原因与L公司并无关联。故王五要求L公司赔偿其违约金损失亦无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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