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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未支付款项 代理人是否承担损失

发布日期:2020-12-02    作者:曹乐维律师
兰山农合行和A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和涉案土地转让一并处理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放弃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兰山农合行则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的土地转让费支付时间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长至2011年1月1日起两年内还清,月利率由12.375‰降至4.85‰,双方是对价协商处理。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2010年协议约定,A公司放弃向兰山农合行收取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费。由于该服务费系2005年11月23日兰山农合行与A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开发服务协议书中的费用,该协议书中兰山农合行委托A公司购买265亩土地,用于建设兰山农合行家属院,该家属院共1500户,与王某等97人所诉的36亩土地转让,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标的物既不是同一块地,面积也不一样,开发内容也不一样。兰山农合行和A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客观上使王某等97人的利益受损,而房地产建设项目委托服务协议书中约定应由兰山农合行交纳的服务费则予以免除。兰山农合行作为王某等97人的委托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签订协议降低利息等内容征得了王某等97人的同意。对由于该协议给王某等97人造成的损失,兰山农合行对王某等97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章来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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