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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与判断

发布日期:2021-03-05    作者:朱明胜律师
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要准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等同侵权和相同侵权中均可以适用该规则,且允许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依法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关于如何确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本司法解释从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而非被诉侵权人实施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2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两者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从而免除其侵权责任,这样可以节约程序,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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