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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学习札记28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59号

发布日期:2014-07-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学习札记28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59
王某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裁判摘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利用的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的侵权。对此法院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如构成相同或等同,则认定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以此有效的遏制将现有技术改头换面申请为“专利”和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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