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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间借贷最新规定介绍

发布日期:2021-04-12    作者:孙宇光律师
民法典施行之后,原有的合同法废除,原本合同法规定的民间借贷问题有了一些变化,下面民间借贷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2021年民法典民间借贷最新规定。
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
相较于原有合同法,民法典最新规定有以下几个重点变化: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借款合同直到贷款人提供借款,方才成立。这一规定明确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借款人是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有一方是非自然人,就不适用该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中,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就应作否定性评价。
在借款合同利息方面,《合同法》210条第一款只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而《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由于《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修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自然也应从其规定。民法典删去了: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两项,因此这两项也就不能再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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