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尊重当事人对安置地点的选择,房屋安置裁决书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1-04-2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新亮律师
【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杨先生是江苏南通启东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地宅基地和房屋。2009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杨先生宅基地所属地块征收为国有,2010年5月启东市住建局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启东市住建局作为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因补偿不合理,杨先生与本案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启东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裁决。杨先生认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因此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进行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违法行政裁决。律师通过分析案件情况后在法庭上提出:
一、住建局的行政裁决未尊重杨先生对安置地点选择的权利。本案中安置房类别分为就近优先购房安置和定销房安置,在有两种安置方式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尊重当事人就近优先购房的意愿,剥夺了被拆迁人对安置地点的选择权。
二、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外委托估价评估。本案中,杨先生收到评估测绘公司的拆迁评估报告后,于五日内提出了异议,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评估方法错误、评估价格偏低,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而该评估测绘公司、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杨先生的异议未作出处理,明显剥夺了杨先生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的权利。因此拆迁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启东市住建局行政裁决的依据。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主要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启住建拆裁【2020】第002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二、责令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杨生与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就案涉房屋拆迁裁决纠纷依法重新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律师说法】
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拆迁补偿利益。在收到拆迁补偿决定书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之后,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撤销相应文件,以争取合理的补偿数额,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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