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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强迫交易罪案---熟人间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借款构成强迫交易罪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程智华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是同村的村民,大小就认识,交往已有20余年。宋某某曾在潘某处玩百家乐赌博输钱,欠有外债。17年4月的一天,宋某某去潘某处借钱,遭到潘某拒绝。当 日18时许,宋某某驾车送潘某回家途中,将潘某带至怀柔区开放路环岛南300米路西侧处,向潘某表示借款40万元,用于返还银行到期贷款,被潘某拒绝。宋某某先持壁纸刀顶住自己脖子,跟潘某说:“你要不借我钱,我就死给你看。”遭到潘某的拒绝后,宋某又持菜刀威胁,强行要求潘某向他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40万元。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


在本案种,如果适用抢劫罪,可以认定为属于抢劫罪中加重情节抢劫数额巨大,判处应该在10年以上量刑,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其不法程度、危害程度应当属于加重情节。宋某某虽有持刀威胁、索要涉案款项金额巨大,但结合熟人间作案,作案过程中,宋以自杀胁迫、未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现金、曾与被害人一同回家找家人做见证等细节情况,宋某某意图通过暴力借款,并非暴力劫财。因此,危害的后果和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相适应。抢劫罪严重危害了人身安全,属于暴力侵财性质的犯罪,量刑相对较重。就本案而言,不以罪名及刑罚较重的抢劫罪认定,而是认定为相对较轻的强迫交易罪,能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更能为普通民众所认识与理解,体现了判决的可接受性,能够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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