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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天“套走”单位1200万,被老爸“大义灭亲”,构成自首吗?

发布日期:2021-07-08    作者:范海华律师

「案情回顾」
近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银行员工挪用存款案。贵州思南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一名出生于1994年的会计王某泉,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套取银行12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最后一次挪用资金后,王某泉向家人坦白。随后王某泉的父亲将此事告知了儿子单位,行长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泉被捕。
根据裁判书披露的细节,2020年4月15日,王某泉利用自己的工号,通过银行储蓄业务系统在妻子聂某某的银行账户中空存(即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存款操作,但没有收取实物现金)9.9998万元,并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4月和6月,王某泉多次采用这种“空存实转”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或个人消费。2020年4月15日至4月19日,他一共套取了59万余元,随即通过办理业务予以归还。到了2020年6月,他套取的金额越来越大,在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短短三天内就空存135笔,套取1223余万元。其中在6月25日一天内,王某泉“空存实转”了4次,每笔都近200万元。
当天晚上,王某泉将挪用单位12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告诉了父亲、母亲和妻子。次日,王某泉的父亲将儿子的行为告知了思南农商行某支行,支行行长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26日深夜,王某泉被抓。
案发后,王某泉的家人赔偿思南农商行39万余元,被空存账户的吴某某退还了王某泉空存实取资金19万元给思南农商行,挽回经济损失58万余元。

「法条解析」
王某泉的父亲主动将儿子罪行告知了银行,是否可以轻判?
一审法院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泉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明知他人报案后家中等候,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王某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对未退缴的1165余万元继续追缴,退赔思南农村商业银行。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泉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且王某泉不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向铜仁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泉虽然知道他人已报警,但他与单位领导通话时并没有告诉其藏身的具体位置,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家人将王某泉藏身地点告知了侦查机关或单位,最终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将王某泉抓获,因此认为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泉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同时追缴未退缴的赃款,退赔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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