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要求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21-07-08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宋某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孩子的生活费由母亲负担。2020年4月年宋某的母亲以宋某的名义起诉,原告之母的收入已无法维持原告的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父亲认为,在民政部门离婚时,原告之母同意其不付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时: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可以主张要求其支付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等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给付每月支付孩子一定数额抚养费。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免除抚养义务,即使父母约定了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也不免除其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服贸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