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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主体特征探析

发布日期:2021-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农民工犯罪现象。就犯罪主体角度而言。流动人口的不同年龄段因生理特征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客观存在着差异。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犯罪,主体,特征


犯罪是社会变革的晴雨表,犯罪率的波动与社会变迁紧密相连。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中国社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全面的社会转型,即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在这场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流动变得空前频繁。[1]农民工犯罪现象,则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显现不同的特质,正在出现量与质以及分部形式上的变化态势。农民工犯罪与其他犯罪人犯罪,就犯罪主体角度而言,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以青少年为主

农民工的年龄跨度较大,因此作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民工实施犯罪是否具有某些特点和规律?农民工犯罪人口在犯罪年龄上与市民犯罪人口年龄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从罪犯的年龄构成来看,大部分为35岁以下的青壮年。流动人口中35岁以下的青壮年犯罪居多,这与目前流动人口以中青年为主的情况一致,他们当中又有许多未成年人。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30周年,外来农民正是伴随改革开放进城打工。老一代的农民工(几乎都是年轻时外出打工)多数年龄在四五十岁以上,其子女多数在14一30岁之间。有人据此将年龄在16一26周岁、来自外省市且户籍在农村的青年服刑人员称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2]在犯罪的农民工中,19 岁 - 25 岁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龄,占流动人口犯罪总数的 46 %,其次是年龄在 26 岁 -35 岁的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 36.3 %法学论文,18 岁以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占到总数的9.1 %。[3]从天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结构看, 中年和青年一直居于较高的水平, 他们的确是农民工犯罪人口的主体成分。在天津市 1996 年的农民工犯罪人口中,19-35 岁的犯罪人口占了 80.9%,1999 年占了 81.8%,2002 年占了 76.9%,也即在天津的农民工犯罪人口中,80%左右是 35 岁以下的中青年人口。[4]从农村出来打工的农民大多数是中青年,许多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也加入到进城打工者的队伍,留在家乡种田的大多是老人、妇女,这一比率同样反映到农民工犯罪上中国论文下载中心。这与目前我国农民工以青年为主的情况一致,也是与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严重的现象相符合。社会化过程的中断使他们缺少应有的文化知识和谋生手段,故而易于感染犯罪。由于农民工中青年人多,而青年人大多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感情用事,特别是受到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毒害,部分人往往胆大妄为,丧失理智,不计后果,从事某些犯罪。这也是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严重的重要原因。[5]同时,这个年龄段的农民工往往血气方刚,好冲动,做事不计后果,而且有着强烈的物质欲望和生理欲望,在背井离乡,远离亲情和爱情的情况下,很容易受社会不良习气和行为影响,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不同来源地的农民工平均犯罪年龄存在差异情况。年龄差异的总体表现是,以天津市的纬度为划分标准,与纬度平行或以北省份的犯罪人口,其平均犯罪年龄相对较高,如内蒙古 28.29 岁、黑龙江 28.04 岁、辽宁 27.48 岁、河北 27.46 岁、吉林27.15 岁;而纬度以南省份的犯罪人口,其平均犯罪年龄相对较低,如安徽 26.30 岁、四川 26.14 岁、山东25.52 岁、河南 25.35。以上现象的形成与省际外出农民工的年龄差异有一定的关系。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东北各省外出农民工的年龄普遍偏高,而华中、西南等省份的外出农民工一般年龄较小,表明他们更早地离开家乡,投入到城市生活之中。农民工犯罪人口的年龄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是,犯罪人口的年龄有不断增高的趋势。造成年龄不断增高的原因是较为明确的法学论文,即随着城市化的基本进程,那些较早外出的农民工随着居住时间的推移,年龄也在增加,他们的总体年龄水平是上升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总体年龄水平,产生了农民工犯罪人口年龄增高的趋势。可以预言,今后农民工犯罪人口的犯罪年龄仍会呈现上升的趋势,而且越是前期农民工进入较早的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这种趋势会更加明显。

二、以男性为主

农民工犯罪以男性为主,这缘于我国城市化建设阶段产业结构的特点,也由于我国农村,传统文化制约下的家庭结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比较盛行,出外打工谋生的大多是男性。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男主外女主内,以前农村流动以男性外出务工而女性留守家庭的方式为主。而现在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在外打工,甚至出现了夫妻双双外出打工的趋势。在我国,女性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率由20世纪50、60年代的1%-3%,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4%-10%,80年代末则为12%左右。[6]在我国,农民工中犯罪人口的性别结构的失衡状况特别明显,这与农民工中男性比例偏高而女性比例偏低有密切的关系。从天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性别结构上看,存在较为严重的“性别失衡”现象。如1999年入狱的农民工犯罪人口中,男性占96.5%,女性只占3.5%。到2002年,男性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为93. 9 %,女性比例上升为6.1%。[7]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诱发女性农民工犯罪的因素将长期存在,农民工犯罪人口中女性比例的增高将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其绝对数和相对数仍将会有所上升。

农民工犯罪人口中女性比例较低是就犯罪人口的总体而言的,从犯罪人口来源地差异的角度看,邻近省份的犯罪人口与边远省份的犯罪人口相比,其性别结构也相应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总体的性别结构中,男性犯罪人占了绝大多数,而女性所占比例相对很小。不同的省际来源地之间,犯罪人口的性别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除了新疆之外法学论文,华北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来津犯罪人中的女性犯罪人比例偏高,而距离天津空间距离较远的边远省份和南方省份来津的犯罪人口中,女性的比例非常低。男女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实施最多的都是侵财类犯罪,但由于生理条件,男性使用暴力手段比较突出。其中盗窃、抢劫、抢夺犯罪在男性流动人口中所占比重明显高出女性流动人口。女性的违法犯罪多以非暴力犯罪手段实施,如使用麻醉、蒙骗等不需要体力的手段年龄方面,流动人口的不同年龄段因生理特征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客观存在着差异,导致在犯罪的数量、类型、方式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8]

三、来源地以中西部地区为主

一般而言,作为流动人口的农民工来源地较为多样,通过对这些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进行对比研究找到来源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例如,来源地与所在城市远近是否影响犯罪类型?相同来源地的农民工实施的犯罪是否具有共通性?哪一地区的农民工会较多地实施哪一类犯罪?等等中国论文下载中心。[9]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一般以城市相邻省份的广大农村地区为主,但不同的城市依其经济、社一会及文化的辐射能力的不同,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范围有较大的差异。如北京、上海和广州是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特大城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更广一些。具体而言,在我国,农民工犯罪人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自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5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的流动人口案犯占全部流动人口案犯的35%。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东5个省份的流动人口案犯占全部流动人口案犯的6.4%。欠发达地区的外来人口因缺乏文化、技术等就业竞争能力,有些人难以谋生,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来源,可能转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北京,从2006年1月—6月犯罪人户籍地统计,农民工犯罪人主要集中在10个省、自治区。按人数由多到少排列,主要集中在河北、河南、黑龙江、山东、安徽、吉林、四川、辽宁、内蒙古和新疆,此10个省、自治区共有8234人,占总数的77.3%。其中,东三省占19.8%,华北三省占39.9%,西部地区占12.4%,中南地区占5%,总计77.1%。[10]在上海,农民工罪犯来自安徽省的居首位,占26.3%;其次较多的依次为江苏省占16.5%;四川省占7.5%;浙江省占5.8%;江西省占5.5%。与1998年6月底的数据相比,农民工罪犯的省籍结构无明显变化。安徽、江苏两省由于离上海市地理位置较近,占据总人数的42.8%,四川地处内陆,顺流长江而下打工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所以所占比例也较高。而浙江省自身中小企业就业机会较多,解决了一部分农民工的就业,所以虽然浙江距离上海地理位置不远法学论文,打工人数却少。总的来说,上海外来农民工多半还是由华东地区农民组成,说明农民工的外出地选择总体还是和地理位置远近相关,体现了农民工的群体理性选择。从来源地上看,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等邻近省份,这与上海外来人口的集中来源地比较一致。流入上海人口越多的省份,其流入人口在上海犯罪的比例越大。另外,上海人与外省份人结伙或其他几个省份人勾结形成的跨省区犯罪团伙也占了4.1%。[11]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天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情况看,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天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主要以周边邻近省份的农村地区为主,尤其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这4个省份为多,其中来源于河北省的犯罪人口就占了1/5强。二是进入21世纪,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来源地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来自于邻近省份的犯罪人口呈现不断降低的趋势,而与天津市距离较远省份的犯罪人口不断上升,以致于成为该市农民工犯罪人口的主要来源地,如来自吉林、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等地的农民工犯罪人口大量增加,占全部外来农民工犯罪人口的比例超过60%。由此可见,在城市化初期,邻近省份农民工的增多,必然会导致来自邻近省份犯罪人口的增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农民工不断融入所在的城市中,对城市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不断增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犯罪现象不断减少,造成犯罪人数的降低。而较远省份犯罪人口比例的增高,反映出城市农民工流动的梯次性,这些远道而来的农民工,需要比前期进城的农民工付出更多的适应性成本,至少地域相距越远,文化差异就越大,在城市生活的适应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冲突,犯罪的增多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从农民工的流动方式看,盲目流动的占多数,有组织的流动少。调查研究表明,80%以上农民外出是通过亲友带出或介绍的,即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是由农民自发完成的。第一,这种无序的流动法学论文,缺乏法律机制的制约,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引诱逼迫妇女卖淫,甚至买卖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第二,这种无序的流动也是盲目的,造成一些人进城后,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的居所和生活来源,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造成有的沿街乞讨、露宿街头,有的到处流窜、寻衅滋事,有的艇而走险、偷盗抢劫。第三,这种依靠同乡、同族、亲戚介绍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以此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偷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12]
农民工来到他乡,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方面与当地人不同,很难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文化,因而形成了自我保护和排外心理,但和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流动人口则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很容易找到归属感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大量案件表明,以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方言习俗在人际沟通上的便利功能,,对具有相同负文化特质的团伙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以地缘、血缘关系组成的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是我国城市中团伙犯罪的主要形式。到城市谋生的民工主要来自农村,一般都是一个村、一个乡、一个县或一个省的,队伍以“传帮带”的形式逐渐壮大。传统的乡土观念、血缘、亲缘关系和外地生活的艰辛,使得来自同一地方的外地民工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久而久之便形成一个小团体,一人产生犯意,就会有多人响应,大家一起参与。据调查,目前在北京形成的流动人口社区“浙江村”、“河南村”等,在给流动人口提供归属感、就业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法学论文,也为犯罪信息的传递、犯罪经验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如新疆籍流动人口犯罪以盗窃为主,东北籍流动人口犯罪以诈骗为主,贵州籍流动人口犯罪以夜间攀楼入室盗窃为主等。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某些镇的整个村都是由外省某个县、乡镇人员组成,成为“同乡村”,他们“照应”方便,传帮带现象明显。

四、文化程度低

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体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深度。从个体的角度而言,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完全表明他的文化知识水平高低,也不能完全断定其道德行为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但是毋庸置疑,一个人如果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途径又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再加上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与他人进行社会竞争的能力较为缺乏,自我控制和调整的能力相对也较低,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正确的目标,极易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

绝大部分农民工来自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或者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直接影响广大农村青少年受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应当说,教育的落后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民工普遍存在着的低文化、低素质、低技能的状况。这些人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也就比较落后,传统的习俗还深深地束缚着他们,使得在长期封闭落后环境中形成的是非标准。低文化程度必然导致低素质,低素质又必然导致当前我国农民工犯罪作案成员当中,普遍存在着道德水准低下,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和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择业范围相当狭窄,自身的生存陷入困境。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看,文化程度偏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对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状况有着深刻的影响。第一,文化水平低,决定了他们择业的选择面非常窄。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累、差、险”和城市从业人员很少问津的工作。目睹城市的繁华、城乡之间的经济待遇差别、生活条件的反差,很容易产生自卑感和不平衡心理法学论文,稍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或赶上不良时机,极易诱发犯罪。第二,与受教育程度低紧密相连的是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中几乎很少有人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如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致使他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跌进犯罪的泥潭。第三,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识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因而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泄私愤、朋友义气比例在起伏中增长趋势表明,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在匿名和漂泊不定的状态下压抑情绪和抱团心理潜滋暗长,巫需予以疏导教育“性满足”比例不同程度的存在表明作案人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容易城市不良文化,如黄色文化、流氓文化的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实施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在北京,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男性青壮年是犯罪主要人群。在10657人中,男性有9336人,女性有1321人;18岁至49岁的青壮年有9872人,占总数的92.6%;50岁以上有190人,占总数的1.8%;未成年人有595人,占总数的5.6%;文盲有492人,占总数的3.9%;小学文化程度有2961人,占总数的27.8%;初中文化程度有5894人,占总数的55.3%;高中文化程度有964人,占总数的9.1%;大学文化程度以上有273人,占总数的2.6%。从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来看,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分别占外来犯罪人员总人数的27%和54%,还有一部分为文盲。由于家乡的贫穷和落后,使他们无法接受到完整的基础教育,为了生存过早的踏入了城市谋生,由于受制于较低的文化程度,无法谋得较好的工作,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低文化的外来人员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13]根据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况调查,农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两者占农民工犯罪者的 75. 6 %;其次是在高中阶段法学论文,占 12 %;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较少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在郑州市金水区批捕的犯罪外来人口中,18岁至2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49%;26岁至3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26%;35岁以上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15%。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增多的趋势,已达到10%;外来人口犯罪的人数中有92%以上是农民,且其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小学和初中,比例为82%。外来人口犯罪中具有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也呈增长趋势。[14]

五、以共同犯罪为主

犯罪的农民工多以亲戚、同乡、等关系为纽带结成犯罪团伙,且有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是农民工城市犯罪的重化阶段。该阶段的进城农民犯罪整体上出现了多样化、群体化和暴力化的特征,恶性程度不断增加。[3]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1985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198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中案犯共同作案占40%;198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1987 年抽样, 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199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团伙11万个,成员36.8万人,1991年查获的犯罪团伙13.4万个,成员50.7万人,1992年全国查获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00多个,有的犯罪团伙达100余人[15]。这些所查获的犯罪团伙及其人员90%以上是外来流动人口,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黑社会色彩更加浓厚,在这几年的“打黑除恶”斗争中,更加证明了这种情况。据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调查,在犯罪的流动人口中,实施共同犯罪的分别占35%、35.4%、63.3%、57.5%,2005年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22.5个百分点。[16]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上升趋势较为明显。1993,1994两年间,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严重刑事犯罪的226件案件、452名犯罪人中,团伙案件为74件,占案件总数的32.7%;团伙犯罪人268名,占案犯总数的59.3%。[17]从北京市 2006年1月至4月抓获的6501名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人员的作案方式分析,结伙、团伙作案人员共有2946人,占总数的45.3%,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亲缘性。[18]犯罪嫌疑人来自北京市周边的省、市,通过亲戚或同乡介绍来京的占很大比例,他们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浓厚的乡土观念法学论文,具有抱团、聚集的心理。据《广州年鉴》中记载,1996-1998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犯罪团伙数和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96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284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2502个;1997年共破获犯罪团伙2518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67个;1998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471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1884个,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9.19%、78.12%、和54.28%。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多利用地缘、亲缘纽带,拉帮结伙组成团伙实施犯罪。在上海,两人以上作案的案件数占总数的53.7%,超过单人作案的比重,其中跨地区的结伙作案增加尤其迅速。这些团伙有的是由上海人与外地人结合而成的,有的则是由多个省市的流动人口结合而成的混合犯罪团伙。[19]

在农民工共同犯罪中,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较轻。在农民工团伙犯罪中,其成员的年龄结构为:少年( 17 岁以下)占 2.7% 、青年( 18 至 25 岁) 占 50.9% 、中年 ( 26 岁至 60 岁) 占16.1% 、老年( 60 岁以上) 占 6.3% 、各年龄段都有的占24.1%。比较而言, 城市居民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则为:少年占 7.1% 、青年占 42.9% 、中年占 36.7% 、老年的比例为零、各年龄段都有占 13.3% 。可以看出, 农民工犯罪团伙成员的年龄结构主要以青年为多, 而少年和中年的团伙成员比例相对少一些。[20]从农民工犯罪结伙方式上看,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血缘型,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血缘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来自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同一宗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外来人口圈子中,当个别犯罪人员因犯罪而致富后,就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种效应会在血缘亲情的作用下引发强大的内在负面效应,于是以老带新,逐渐演生出具有血缘性的犯罪团伙。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现过由家族成员纠合在一起进行犯罪的案件,毒品案件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亲缘更为常见中国论文下载中心。这种趋势在以农民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中易得到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削弱化倾向更助长了这种态势。由于对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地缘性、亲缘性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中这种地缘、亲缘关系逐步被整合、融合,出现了地缘、亲缘关系为主,与暂住地人员不断勾结起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态势。另一种态势就是流动人口犯罪这种地缘、亲缘关系加强成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由于大量外出打工的人员来自农村,而目也都是在亲戚的带动下走出农村,这就形成了在这样的犯罪团伙中有着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极强的团体心理,比较排外。在这种交往条件下,当犯罪行为成为共同的需求和价值的表现时,这些人就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乡缘关系成为结成犯罪团伙的纽带。农民工犯罪团伙是依于各种社会关系而结成,在犯罪团伙成员关系的构成上,居于首位的是同乡关系,其比例高达71.3% ,其余如同学、同事、亲友、邻居等关系的比例均较低。这说明,农民工共同犯罪以及团伙犯罪是基于乡缘关系而进行的,乡缘关系是犯罪团伙形成、存在的“根基”。[21]三是业缘型法学论文,外来农民工业缘结合,臭味相投,结合成团伙,共同犯罪。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同一地域,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这类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来自五湖四海,且因为其中有些属刑释解教人员,有着丰富的作案“实践”和受处罚“经验”,更因为他们中的多数人好逸恶劳,本性难移,不改前非,出狱后臭味相投,结成“难兄难弟”,共同犯罪,报复社会。四是城乡结合型,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农民工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共同犯罪。另外,农民工犯罪团伙内部组织日趋严密,有预谋,有分工地实施犯罪。团伙成员往往依仗人多势众,在特定场合极容易形成犯罪力量与侵害对象的对比优势,相互壮胆,疯狂作案。随着作案形式的逐步集团化,有些案犯逐步按照籍贯的不同,作案的性质、对象不同而结成不同的“带黑”集团,出现了许多“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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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陈尚坤.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及对策思考[J].人口学刊.2004,(5):34-37.
从农民工的流动方式看,盲目流动的占多数,有组织的流动少。调查研究表明,80%以上农民外出是通过亲友带出或介绍的,即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是由农民自发完成的。第一,这种无序的流动法学论文,缺乏法律机制的制约,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引诱逼迫妇女卖淫,甚至买卖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第二,这种无序的流动也是盲目的,造成一些人进城后,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的居所和生活来源,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造成有的沿街乞讨、露宿街头,有的到处流窜、寻衅滋事,有的艇而走险、偷盗抢劫。第三,这种依靠同乡、同族、亲戚介绍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以此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偷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12]
农民工来到他乡,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方面与当地人不同,很难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文化,因而形成了自我保护和排外心理,但和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流动人口则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很容易找到归属感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大量案件表明,以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方言习俗在人际沟通上的便利功能,,对具有相同负文化特质的团伙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以地缘、血缘关系组成的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是我国城市中团伙犯罪的主要形式。到城市谋生的民工主要来自农村,一般都是一个村、一个乡、一个县或一个省的,队伍以“传帮带”的形式逐渐壮大。传统的乡土观念、血缘、亲缘关系和外地生活的艰辛,使得来自同一地方的外地民工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久而久之便形成一个小团体,一人产生犯意,就会有多人响应,大家一起参与。据调查,目前在北京形成的流动人口社区“浙江村”、“河南村”等,在给流动人口提供归属感、就业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法学论文,也为犯罪信息的传递、犯罪经验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如新疆籍流动人口犯罪以盗窃为主,东北籍流动人口犯罪以诈骗为主,贵州籍流动人口犯罪以夜间攀楼入室盗窃为主等。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某些镇的整个村都是由外省某个县、乡镇人员组成,成为“同乡村”,他们“照应”方便,传帮带现象明显。

四、文化程度低

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体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深度。从个体的角度而言,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完全表明他的文化知识水平高低,也不能完全断定其道德行为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但是毋庸置疑,一个人如果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途径又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再加上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与他人进行社会竞争的能力较为缺乏,自我控制和调整的能力相对也较低,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正确的目标,极易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

绝大部分农民工来自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或者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直接影响广大农村青少年受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应当说,教育的落后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民工普遍存在着的低文化、低素质、低技能的状况。这些人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也就比较落后,传统的习俗还深深地束缚着他们,使得在长期封闭落后环境中形成的是非标准。低文化程度必然导致低素质,低素质又必然导致当前我国农民工犯罪作案成员当中,普遍存在着道德水准低下,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和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择业范围相当狭窄,自身的生存陷入困境。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看,文化程度偏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对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状况有着深刻的影响。第一,文化水平低,决定了他们择业的选择面非常窄。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累、差、险”和城市从业人员很少问津的工作。目睹城市的繁华、城乡之间的经济待遇差别、生活条件的反差,很容易产生自卑感和不平衡心理法学论文,稍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或赶上不良时机,极易诱发犯罪。第二,与受教育程度低紧密相连的是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中几乎很少有人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如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致使他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跌进犯罪的泥潭。第三,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识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因而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泄私愤、朋友义气比例在起伏中增长趋势表明,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在匿名和漂泊不定的状态下压抑情绪和抱团心理潜滋暗长,巫需予以疏导教育“性满足”比例不同程度的存在表明作案人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容易城市不良文化,如黄色文化、流氓文化的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实施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在北京,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男性青壮年是犯罪主要人群。在10657人中,男性有9336人,女性有1321人;18岁至49岁的青壮年有9872人,占总数的92.6%;50岁以上有190人,占总数的1.8%;未成年人有595人,占总数的5.6%;文盲有492人,占总数的3.9%;小学文化程度有2961人,占总数的27.8%;初中文化程度有5894人,占总数的55.3%;高中文化程度有964人,占总数的9.1%;大学文化程度以上有273人,占总数的2.6%。从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来看,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分别占外来犯罪人员总人数的27%和54%,还有一部分为文盲。由于家乡的贫穷和落后,使他们无法接受到完整的基础教育,为了生存过早的踏入了城市谋生,由于受制于较低的文化程度,无法谋得较好的工作,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低文化的外来人员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13]根据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况调查,农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两者占农民工犯罪者的 75. 6 %;其次是在高中阶段法学论文,占 12 %;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较少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在郑州市金水区批捕的犯罪外来人口中,18岁至2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49%;26岁至3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26%;35岁以上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15%。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增多的趋势,已达到10%;外来人口犯罪的人数中有92%以上是农民,且其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小学和初中,比例为82%。外来人口犯罪中具有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也呈增长趋势。[14]

五、以共同犯罪为主

犯罪的农民工多以亲戚、同乡、等关系为纽带结成犯罪团伙,且有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是农民工城市犯罪的重化阶段。该阶段的进城农民犯罪整体上出现了多样化、群体化和暴力化的特征,恶性程度不断增加。[3]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1985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198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中案犯共同作案占40%;198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1987 年抽样, 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199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团伙11万个,成员36.8万人,1991年查获的犯罪团伙13.4万个,成员50.7万人,1992年全国查获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00多个,有的犯罪团伙达100余人[15]。这些所查获的犯罪团伙及其人员90%以上是外来流动人口,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黑社会色彩更加浓厚,在这几年的“打黑除恶”斗争中,更加证明了这种情况。据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调查,在犯罪的流动人口中,实施共同犯罪的分别占35%、35.4%、63.3%、57.5%,2005年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22.5个百分点。[16]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上升趋势较为明显。1993,1994两年间,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严重刑事犯罪的226件案件、452名犯罪人中,团伙案件为74件,占案件总数的32.7%;团伙犯罪人268名,占案犯总数的59.3%。[17]从北京市 2006年1月至4月抓获的6501名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人员的作案方式分析,结伙、团伙作案人员共有2946人,占总数的45.3%,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亲缘性。[18]犯罪嫌疑人来自北京市周边的省、市,通过亲戚或同乡介绍来京的占很大比例,他们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浓厚的乡土观念法学论文,具有抱团、聚集的心理。据《广州年鉴》中记载,1996-1998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犯罪团伙数和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96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284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2502个;1997年共破获犯罪团伙2518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67个;1998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471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1884个,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9.19%、78.12%、和54.28%。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多利用地缘、亲缘纽带,拉帮结伙组成团伙实施犯罪。在上海,两人以上作案的案件数占总数的53.7%,超过单人作案的比重,其中跨地区的结伙作案增加尤其迅速。这些团伙有的是由上海人与外地人结合而成的,有的则是由多个省市的流动人口结合而成的混合犯罪团伙。[19]

在农民工共同犯罪中,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较轻。在农民工团伙犯罪中,其成员的年龄结构为:少年( 17 岁以下)占 2.7% 、青年( 18 至 25 岁) 占 50.9% 、中年 ( 26 岁至 60 岁) 占16.1% 、老年( 60 岁以上) 占 6.3% 、各年龄段都有的占24.1%。比较而言, 城市居民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则为:少年占 7.1% 、青年占 42.9% 、中年占 36.7% 、老年的比例为零、各年龄段都有占 13.3% 。可以看出, 农民工犯罪团伙成员的年龄结构主要以青年为多, 而少年和中年的团伙成员比例相对少一些。[20]从农民工犯罪结伙方式上看,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血缘型,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血缘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来自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同一宗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外来人口圈子中,当个别犯罪人员因犯罪而致富后,就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种效应会在血缘亲情的作用下引发强大的内在负面效应,于是以老带新,逐渐演生出具有血缘性的犯罪团伙。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现过由家族成员纠合在一起进行犯罪的案件,毒品案件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亲缘更为常见中国论文下载中心。这种趋势在以农民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中易得到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削弱化倾向更助长了这种态势。由于对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地缘性、亲缘性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中这种地缘、亲缘关系逐步被整合、融合,出现了地缘、亲缘关系为主,与暂住地人员不断勾结起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态势。另一种态势就是流动人口犯罪这种地缘、亲缘关系加强成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由于大量外出打工的人员来自农村,而目也都是在亲戚的带动下走出农村,这就形成了在这样的犯罪团伙中有着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极强的团体心理,比较排外。在这种交往条件下,当犯罪行为成为共同的需求和价值的表现时,这些人就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乡缘关系成为结成犯罪团伙的纽带。农民工犯罪团伙是依于各种社会关系而结成,在犯罪团伙成员关系的构成上,居于首位的是同乡关系,其比例高达71.3% ,其余如同学、同事、亲友、邻居等关系的比例均较低。这说明,农民工共同犯罪以及团伙犯罪是基于乡缘关系而进行的,乡缘关系是犯罪团伙形成、存在的“根基”。[21]三是业缘型法学论文,外来农民工业缘结合,臭味相投,结合成团伙,共同犯罪。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同一地域,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这类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来自五湖四海,且因为其中有些属刑释解教人员,有着丰富的作案“实践”和受处罚“经验”,更因为他们中的多数人好逸恶劳,本性难移,不改前非,出狱后臭味相投,结成“难兄难弟”,共同犯罪,报复社会。四是城乡结合型,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农民工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共同犯罪。另外,农民工犯罪团伙内部组织日趋严密,有预谋,有分工地实施犯罪。团伙成员往往依仗人多势众,在特定场合极容易形成犯罪力量与侵害对象的对比优势,相互壮胆,疯狂作案。随着作案形式的逐步集团化,有些案犯逐步按照籍贯的不同,作案的性质、对象不同而结成不同的“带黑”集团,出现了许多“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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