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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附举证攻略)

发布日期:2021-08-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来源:问律综合整理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如何从事实上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一般会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成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王牌”理由。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深厚,即使产生了矛盾,也能够和好如初。反之,婚前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后,很难愈合。


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结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这期间不仅仅包含了男女双方的感情,还包括了对小孩、家庭的感情,因此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其次看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再看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另外,还要从双方的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实践中,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离婚原因作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或者是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和好的意愿和条件。虽然双方已经诉至法庭,但是通过寻找到双方矛盾所在,对症下药,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去帮助双方恢复感情、愈合裂痕,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如果一方没有和好的意愿且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让双方重归于好,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如何搜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离婚案件中,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认定标准收集证据举证是非常重要的。从实践中看,主要是收集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等行为的证据。

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民事诉讼证据的各种形式。主要有:
1、书证,可以是夫妻间一方写给另一方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也可以是一方写给婚外他人的情书等书面材料。
2、物证,如一方给婚外他人购买的房屋、物品等。
3、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朋好友、物业等出具的有关两人经常吵架的证言。
4、视听资料,如一方与婚外他人在一起的亲密录像或夫妻双方之间的录音等。
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中能够反映感情问题的信息。
6、鉴定意见,如亲子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8、当事人的陈述,如当事人对感情问题的意见,对双方之间感情态度的表述。
下面重点给大家说说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证据的收集。01,重婚罪证据的搜集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02,出轨证据的搜集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2,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3,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5,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6,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03,家暴证据的搜集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0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证据的搜集:1、遭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报警记录或者询问笔录;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以及伤残鉴定等;3、相关证人证言。0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证据的搜集1、相关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2、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4、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事实上,在本案中,能证明男方存在家暴、赌博等方面恶习有关的证据还是不少的。且看最后法院怎么认定吧。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关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另外,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因正常的工作调动、异地求学等因素导致的被迫“分居”。因此,在证明双方分居的同时,需要证明“感情不和”的事实。而且,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其实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隐含要件——“分居”期间没有夫妻生活。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如果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还存在“开房同宿”,则一般很难认定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搜集的证据有:1、当地居委会的有效证明;2、分居后,所居住小区的业务管理员证明;3、了解双方分居事实的房东或者邻居的证词;4、双方的录音、聊天记录等;5、分居期间同居人或者合租人的证明;6、分居期间在外办理的暂住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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