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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既往表现及自首等故意杀人可不判处死刑

发布日期:2021-09-30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例:2019年8月,被告人杨涛因怀疑妻子蒲某3对婚姻不忠,与蒲某3发生口角、抓扯,致使蒲某3腰部软组织受伤,蒲某3要求与杨涛离婚。同年9月26日,杨涛收到蒲某3发送的信息,要求杨涛到南江县××镇××村其岳父蒲某1家中协商离婚事宜,杨涛将家中的一把磨了的尖刀藏匿于其三轮车中,并驾驶该三轮车前往蒲某1家,杨涛将三轮车停放在蒲某1家后面的公路上,把尖刀放在三轮车上,步行到蒲某1家中。当晚蒲某1邀请了蒲某4和张胜权参与杨涛与蒲某3婚姻事宜的调解,最终双方协商未果,蒲某4和张胜权走后,杨涛要求带走蒲某3,遭到蒲某1一家人驱赶。杨涛跑到停放三轮车的地方,拿出车上的尖刀,返回蒲某1家,中途在一块地里(停三轮车的公路与蒲某1家之间)停留了一会儿,在此期间杨某某在杨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蒲某3送到邻居谭某家,杨涛把尖刀放在停留的地里,又回到蒲某1家中寻找蒲某3时,又遭到蒲某1、杨某某等的阻拦,双方发生了争吵。杨涛再返回放置尖刀的地里,拿上尖刀,再回到蒲某1家中,敲打蒲某3卧室的门,蒲某2开门查看,被杨涛用尖刀刺中右腰部,蒲某2逃跑过程中摔倒致左侧第10肋骨骨折,杨涛追上蒲某2,用尖刀对其进行捅刺,致使左侧胸背部皮肤、左侧面颊部皮肤软组织裂伤。蒲某2妻子吕某随即从卧室出门查看,被杨涛用尖刀划伤右边腹部及手臂,吕某立即大声呼叫救命,被告人杨涛朝蒲某1家的院坝西侧鱼塘边跑。蒲某1、杨某某随即出门查看,杨某某帮吕某止血,蒲某1追赶杨涛至屋前院坝西侧阶沿处时,杨涛转身捅刺蒲某1上腹部一刀,杨某某见状,拿起竹棒追赶杨涛,追至入户路口院坝处时,杨涛持刀捅刺杨某某上、下腹部各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致肝脏、腹主动脉、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蒲某1被刺伤上腹部,蒲某2被刺伤左面部、左胸部、左背部及右腰部,本次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吕某被刺伤腹部及右前臂,本次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涛主动到恩阳区雪山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杨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某1、蒲某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办理死者杨某某丧葬事宜费用38633.5元(丧葬费34633.5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蒲某1受伤后各项损失63897.73元(住院医疗费52453.73元、门诊费1524元、人血白蛋白2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2500元、护理费2500元、交通费1000元),蒲某2受伤后各项损失119954.09元(住院医疗费105469.04元、门诊费2155.05元、人血白蛋白3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660元、误工费3300元、护理费3300元、交通费1000元)。
    争议焦点:1、对于杨涛的罪名认定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如何判决 
    法律观点释明:被告人杨涛故意杀人,致一死两重伤一轻微伤,其为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杨涛自动投案,平时表现较好,综合被告人杨涛犯罪综合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被告人杨涛故意杀人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由被告人杨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某1、蒲某2因杨某某死亡遭受的损失丧葬费34633.5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赔偿蒲某1受伤后各项损失63897.73元;蒲某2受伤后各项损失11995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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