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1-10-09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例:2001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平伙同李某、吴某及另一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携带事先准备的绳子及胶纸,到广东省普宁市“万家乐”对面占陇粮管所门口侯某的单车修理店。由张某平在店外把风,其他同案人在店内使用绳子捆绑被害人陈某3的颈部、手脚,用胶纸封住陈某3的嘴巴,抢劫陈某3身上的现金人民币及外币。得手后,四人共同乘坐张某平准备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3被发现在侯某单车修理店内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法医鉴定:陈某3符合因被他人勒颈、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法律处理意见:被告人张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平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平伙同同案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某平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平由于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近亲属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对已判决同案人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量刑结果:张某平判处无期徒刑,对人民币6328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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