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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1-11-21    作者:张颖律师

张女士想卖掉手中的一套房产,通过中介和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家承担房屋过户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约定张女士收了买家2万元定金后,双方去网签合同。在网签时,买家对张女士说,为了省一点税,我们把价格写低一些,于是,张女士就同意了买家按原合同价款的20%的价格写了网签合同。在网签之后,买家既不付款,也不配合张女士解除网签合同。于是,张女士诉讼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确认定金归张女士所有。但被告买家拿出了网签合同抗辩到:“我们双方已经对房屋价格进行了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改变了原来的价格,原告应当按网签的新合同价格甲方房屋出卖给被告。若不同意,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官认识到涉案房屋买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合常情常理。法官联系了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税务部门,并要求中介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后认定,网签合同的房屋价格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浙江法制报》21年10月29日第12版)。

    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否则可能要吃大亏——按网签合同的价格出卖房屋。


    在理论上我们都认为,“阴阳合同”中用以示人的 “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不作数的。但是,当一方当事人就认为这个“阳合同”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如果价格差别并不大,且又是在后边签订的,如同前面胡某的《装修合同》,尽管不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一方当事人硬要说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人是难以得知的,外人主要还是以合同中呈现出来的内容来认定合同效力。既然合同上双方签字,主张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欺诈、胁迫以及处于危困状态以及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就很难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
    另外,订立“阴阳合同”中“阳合同”的行为,也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属于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如好心帮忙的一方万一如果被帮忙的一方因为该“阳合同”吃了大亏受到损失的的话,则帮忙的一方还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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