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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纠纷调解不成用辣椒喷雾伤人致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21-11-24    作者:王可红律师

因纠纷调解不成用辣椒喷雾伤人致寻衅滋事罪
作者:王可红
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269号
罪名:寻衅滋事罪(本人系范某某辩护律师,范某某适用缓刑)
犯罪事实: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下午前往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派出所,与被害人唐某1、唐某2等人调解2017年11月8日唐某2与范某某发生纠纷的事宜。因调解未成,栗某某、范某某等人尾随唐某1、唐某2等人离开派出所,并在本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门前绿化带附近,先由栗某某上前持辣椒喷雾朝唐某1、唐某2喷射,继而栗某某对唐某1进行殴打,范某某对唐某2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唐某1因外伤致左颞枕部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2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左手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因琐事共同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范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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