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孙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1年4月,孙某强为了便于其父亲孙父来京出差方便,出资40余万元,以孙某丽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孙某丽以自己的名字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强亲自全额交付购房款项。交款时,孙某丽、李某奇、孙母、孙某霞均在现场。李某奇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同一小区、同一栋楼号房屋一套。后孙某丽与李某奇登记结婚。房屋交付后,孙某强出资进行装修。考虑到父亲孙父来京出差需要照顾,同意无偿借给孙某丽一家使用涉案房屋,孙某强交付物业管理费。
孙某丽配偶李某奇购买的同一小区房屋用于出租。
后孙某丽与李某奇另行购买了房屋,将涉案房屋交还孙某强,孙某强委托中介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2011年3月20日经过协商,孙某丽确认诉争房屋系孙某强出资以孙某丽名义购买,同意该房屋产权归孙某强之子孙某昊所有。孙某强和孙某丽还约定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由母亲孙母保管,待条件成熟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父亲孙父去世后,2017年4月7日孙某强与孙某丽再次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孙某昊所有。其母孙母,其姐孙某霞、孙某艳、弟弟美么均签字见证。孙某强多次要求孙某丽办理产权确认手续或者配合出售房产,孙某丽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故孙某强起诉。
被告辩称
孙某丽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孙某强与孙某丽系兄妹关系。2004年12月21日,孙某丽(买受人)与北京Q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437167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应于2004年12月15日前付清全款。2004年12月21日,北京Q公司出具437167元的房款发票,交款人为孙某丽。2005年1月14日的房屋买卖契税的缴款书显示,缴款人为孙某丽。2005年2月22日,房屋登记在孙某丽名下。
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如下: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原告交纳了购房款项,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被告曾对此予以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认为原告仅为资金经手人,购房款系由家族出资,房屋系二人父亲所有,后经协商同意该房屋归原告之子孙某昊所有,不认可原告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
经释明,孙某强坚持以所有权确认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强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孙某丽名下,该不动产权证书对他人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
孙某强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实际出资,其与孙某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本案处理的问题指向物权的确认。在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之前,孙某强无权对已明确的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物权,其基于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孙某强直接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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