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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判决书(广州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2022-01-15    作者:徐涛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6649号原告:王鹏,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河北省迁安市。原告:袁丽萍,女,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河北省三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谢银,均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莲溪西边街**。法定代表人:陈先波。被告:广州宝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光明街****法定代表人:徐永强。原告王鹏、袁丽萍诉被告广州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亿融公司)、广州宝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宝讯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鹏、袁丽萍诉称如下:两原告为夫妻。2019年8月30日,两原告在被告亿融公司的客服以场外股票配资低风险、高收益的虚假宣传和蛊惑下,在亿融公司网站“//www.3018.cn”注册了账号joise(袁丽萍)、beyondtheares(王鹏)两个账号,并在网站下载手机端交易软件。王鹏在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在该网站充值入金共计285600.01元,配资资金杠杆比率为10倍,配资月息为0.06分,10倍杠杆交易买卖股票,出金提现170164.83元,亏损115435.18元。袁丽萍在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在该网站充值入金共计165706.2元,配资资金杠杆比率为10倍,配资月息为0.06分,10倍杠杆交易买卖股票,提现79965.75元,亏损85740.45元。两人合计亏损201175.63元。从被告亿融公司网站内容及原告交易记录来看,被告亿融公司提供的实为场外股票融资,其中两原告为融资方,被告亿融公司为配资方,被告亿融公司出借股票交易账户,由原告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定,并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12日公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明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被告亿融公司并无经批准经营证证券业务(含证券融资为业务),即被告亿融公司无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根据原告与被告亿融公司股票融资交易来看,本案系被告亿融公司向原告出借账户并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提供操作资金炒股纠纷,系股票场外股票融资纠纷,被告亿融公司出借账户及原告借用账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股票账户实名制、禁止违法出借证券账户的相关规定,规避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客观上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与被告亿融公司之间场外股票融资交易应属无效。被告宝讯公司作为该网站微信公众号备案主体,为被告亿融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故被告宝讯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原告与被告亿融公司之间场外股票融资无效;2、判令被告亿融公司返还两原告201175.63元及利息(以21175.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并赔偿公证费6000元,被告宝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被告亿融公司、宝讯公司均未答辩,亦均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两原告为夫妻,其俩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两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其俩向本院提供了《公证书》2份、《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份(19页)、《个人储蓄对账单》1份(1页),拟证明其诉称属实。上述2份《公证书》均为2020年4月13日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编号依次为(2020)冀唐华证民字第2094号(下简称2094公证书)及(2020)冀唐华证民字第2095号(下简称2095公证书)。2094公证书的公证书载有:原告王鹏作为原告袁丽萍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3月12日到上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办理;2020年3月12日在上述公证处办公室,该处工作人员王丽斯打开办公室电脑,接入互联网,公证员张某检查电脑取证环境,确认电脑硬盘清洁,互联网正常;电脑交由申请人授权上述公证处工作人员王丽斯操作;点击浏览器,在网址栏输入:www.3018.cn,截图取得图片一张,按回车键,进入“亿融配资”页面,保存网页;在“亿融配资”首页面,点击“关于我们-公司简介”,保存网页,点击“关于我们-公司资质”,保存网页;点击“登录”,在登录界面,输入账号joise,密码*******,验证码1402,截图取得图片一张,登录进入“我的账户”页面,保存网页;点击“实名认证”,保存网页;点击“账户充值-微信扫码”,保存网页,点击“账户充值-银行转账”,保存网页;点击“充值提现记录-充值”,保存网页,点击“充值提现记录-提现”,保存网页;点击“首页”,进入“亿融配资”首页面,保存网页;使用该处专用手机,启用该处保全专用微信号“TS-Notary-Office”,扫描“亿融配资”首页面“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显示公众号“亿融平台”,点击“亿融平台”进入“关于公众号”界面,在该界面,点击“账号主体广州宝迅科技有限公司”,进入账号主体界面,关注“亿融平台”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用户登录”,在登录界面输入账号joise,密码******,验证码9474,登录进入“我的-亿融平台”界面,点击“实名认证”,截屏保存;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王丽斯将上述操作行为取得的电子图片及网页文件现场打印一式两份;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黏连的附件网页打印件共二十四页,是现场操作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附件网页打印件共二十四页等内容。该2094公证书中24页附件(均为网页打印件)中的“账户充值-微信扫码”网页、“账户充值-银行转账”网页、“充值提现记录-充值”网页、“充值提现记录-提现”网页的4页网页打印件载有原告袁丽萍在www.3018.cn网站注册的joise(袁丽萍)账号充值入金共计165706.20元及提现共计79965.75元,并载有总资金2003.80元的内容。另该2094公证书其他21页附件显示了两原告诉称有关原告袁丽萍在www.3018.cn网站注册的joise(袁丽萍)账号的相关内容(含显示被告亿融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等)。2095公证书的公证书载有:原告王鹏于2020年3月12日到上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办理;2020年3月13日在上述公证处办公室,该处工作人员王丽斯打开办公室电脑,接入互联网,公证员张某检查电脑取证环境,确认电脑硬盘清洁,互联网接入正常;电脑交由申请人授权上述公证处工作人员王丽斯操作。点击浏览器,在网址栏输入www.3018.cn,截图取得图片一张,按回车键,进入“亿融配资”页面,保存网页;在“亿融配资”首页面,点击“关于我们-公司简介”,保存网页,点击“关于我们-公司资质”,保存网页;点击“登录,在登录界面,输入账号beyondtheares,密码*******,验证码2314,截图取得图片一张,登录进入“我的账户”页面,保存网页;点击“实名认证”,保存网页;点击“账户充值-微信扫码”,保存网页,点击“账户充值-银行转账”,保存网页;点击“充值提现记录-充值”,在充值页面,依次点击页码1,2,3,共保存网页三张,点击“充值提现记录-提现”,在提现页面,依次点击1,2,3共保存页面三张;点击“首页”,进入“亿融配资”首页面,保存网页;使用该处专用手机,启用该处保全专用微信号“TS-Notary-Office”,扫描“亿融配资”首页面“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显示公众号“亿融平台”,点击“亿融平台”进入“关于公众号”界面,在该界面,点击“账号主体广州宝讯科技有限公司”,进入账号主体界面,关注“亿融平台”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用户登录”,在登录界面输入账号beyondtheares,密码*******,验证码5342,登录进入“我的-亿融平台“界面,点击“实名认证”,截屏保存;本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王丽斯将上述操作行为取得的电子图片及网页文件现场打印一式两份;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网页打印件共二十八页,是现场操作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附件网页打印件共二十八页等内容。该2095公证书中28页附件(均为网页打印件)中的“账户充值-微信扫码”网页、“账户充值-银行转账”网页、“充值提现记录-充值”网页、“充值提现记录-提现”网页的8页网页打印件载有原告王鹏在www.3018.cn网站注册的beyondtheares(王鹏)账号充值入金共计285600.01元及提现共计170164.83元,并载有总资金569元的内容。另该2095公证书其他20页附件显示了两原告诉称有关原告王鹏在www.3018.cn网站注册的beyondtheares(王鹏)账号的相关内容(含显示被告亿融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等)。上述19页《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为原告王鹏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卡号(或账号)尾号7331的银行账户在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一年的交易明细表。原告王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称因被告亿融公司要求原告王鹏充值入金是在网站扫描二维码支付,其各笔充值入金的收款单位均不同,另被告亿融公司支付原告的提现款项也是由不同付款人支付。原告王鹏在上述19页交易明细表用打√表示其充值入金及提现的款项,依原告王鹏的打√所示,充值入金的收款单位有广州清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青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芳杰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而提现付款单位为广州青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泽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浸槿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佳朗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上述《个人储蓄对账单》为原告袁丽萍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的账号尾号1343的银行账户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12日的对账单,显示原告在上述期间以扫码支付的方式转账支付了18笔款项(共计113866.94元)。原告袁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称因被告亿融公司要求原告袁丽萍充值入金是在网站扫描二维码支付,原告袁丽萍就扫码支付充值入金了上述款项。上述《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公证费发票,发票载明购买方王鹏、袁丽萍及价税合计6000元,两原告称因公证保全上述2份《公证书》的证据其俩向上述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6000元。两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还另向本院提交两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材料各一份,其中被告亿融公司企业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无证券业务的经营许可(含无股票融资配资的经营许可)。另查,被告亿融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无证券业务的经营许可(含无股票融资配资的经营许可)。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在本案诉讼中称:被告亿融公司的//www.3018.cn的网站现已不能登陆,该公司已更换了另一个网站,更换网站的信息内容也是一样,只是更换了域名,但该域名未有工信部备案,王鹏的账号是beyondtheares、密码778366,袁丽萍账号是joise、密码778366,网站显示两个账号余额均为0;更换网站登陆后扫码后跳转公司已不是被告宝讯公司,而是广西冠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原;两原告在其住所地及广州向公安机关报案安机关以该类现象太多不予受理案件等。另两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亿融公司并无实际在股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实际的股票证券交易本院认为: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个人储蓄对账单》等,显示原告所诉称的相关内容,结合被告亿融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王鹏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在被告亿融公司经营运作“亿融配资”平台网站注册为用户及投入285600.01元到该平台进行操作(含进行相关股票买卖、配资的操作及亏损了115435.18元),另依法认定原告袁丽萍于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3月5日在被告亿融公司经营运作“亿融配资”平台网站注册为用户及投入165706.20元到该平台进行操作(含进行相关股票买卖、配资的操作及亏损了85740.45元),两原告共亏损201175.63元。被告亿融公司无证券业务的经营许可(含无股票融资配资的经营许可),其在其经营运作的“亿融配资”平台网站为两原告进行1:10的配资,并供两原告在该网站上进行股票证券买卖,违反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被告亿融公司与两原告的上述行为无效。两原告称被告亿融公司并无实际在股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实际的股票证券交易,而被告亿融公司未到庭应诉,无到庭提出抗辩及无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在股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实际的交易,因此,本院依法确认两原告上述主张成立,确认被告亿融公司无实际为两原告在股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股票证券交易,两原告在被告亿融公司经营运作的亿融配资平台网站的股票交易所导致的亏损为虚假亏损,因此,被告亿融公司依法应退还股票投资款201175.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还清股票投资款201175.63元之日止,以股票投资款201175.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两原告。两原告因保全证据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其俩向公证处支付的公证费6000元,应由被告亿融公司予以赔偿。现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亿融公司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两原告委托公证处对其俩在被告亿融公司经营“亿融配资”网站上注册的账户进行公证保全时公证处相关人员扫描“亿融融资”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跳转出账号主体为宝讯公司,但上述公证保全时并非在两原告实际充值入金操作时,且两原告称被告亿融公司变更域名及网站后所跳转的账号主体为广西另一公司,并非被告宝讯公司,不排除被告亿融公司盗用被告宝讯公司名义可能,因此,仅凭公证时所显示上述情况不足以证实被告宝讯公司参与经营“亿融配资”平台网站的股票融资配资活动,并不能以此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宝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鹏、袁丽萍各自与被告广州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票融资行为(含合同)无效。二、被告广州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股票投资款201175.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还清股票投资款201175.63元之日止,以股票投资款201175.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王鹏、袁丽萍。三、被告广州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证费损失6000元给原告王鹏、袁丽萍。四、驳回原告王鹏、袁丽萍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被告亿融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燕明人民陪审员  李健民人民陪审员  尹莉莉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宜静吴毓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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