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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录音录像立遗嘱,怎么立才有效

发布日期:2022-01-18    作者:张颖律师

张女士在去世前录制了一段录像,在录像中其表示去世后遗产房屋归其子赵小宝所有。张女士去世后,张女士的儿子赵大宝、赵小宝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赵小宝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六分之五份额归自己所有,六分之一份额归赵大宝所有。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判决房屋由赵小宝继承55%份额,赵大宝继承45%份额。
  赵小宝诉称,其与赵大宝为兄弟关系,父亲为赵先生,母亲为张女士。赵先生于2000年去世,张女士于2021年4月去世。张女士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其名下财产由赵小宝继承所有。上述房屋属于父母遗留的遗产,现双方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位于海淀区的房屋,其中赵小宝享有六分之五份额,赵大宝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赵大宝辩称,赵小宝所主张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口头遗嘱并非立遗嘱人张女士独立作出,且见证人李先生以及林女士陈述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张女士一直在ICU住院直至去世,其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遗嘱系以录音录像形式作出,故该遗嘱应为录音录像遗嘱,并非法律上的口头遗嘱。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该见证过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根据赵小宝提交的遗嘱视频内容,该见证过程并不具备见证的相应形式要件,包括见证人并未向张女士本人述明见证的过程、见证的目的,并未征求张女士是否同意作为见证人,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记录见证人的姓名及年、月、日等。
  另结合张女士当时的身体状态来看,视频中张女士不具备自行口述相关遗嘱内容的能力,张女士亦未就其姓名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遗嘱内容进行完整、充分的表达,仅是在简单回答见证人的询问,故综合上述情况,该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并非有效遗嘱,对于房屋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赵小宝与张女士自2005年一直共同居住,在生活上以及精神上均对张女士有更多的陪伴和照顾,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最终判决房屋由赵小宝继承55%份额,赵大宝继承45%份额。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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