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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15)

发布日期:2022-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三、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特性:(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行纪合同本身也是一商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行纪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商业活动,较委托合同窄。

(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第414条)。

(3)行纪人自行负担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第415条)。

(4)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即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自约权)(第419条)。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为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421条)。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第422条)。

(7)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第414条)。

(8)注意行纪合同与《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间接委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也不能对抗委托人,行纪合同没有间接委托合同那种扩张效力。

2、行纪人违反指示的处理。(1)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的,分两种情况:A、高买低卖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行纪人补足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B、低买高卖的,如无特别约定,利益归委托人。(2)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特别价格指示。

十四、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A、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B、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即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视居间成功与否而定,因而是不确定的,附有一定条件。居间合同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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