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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7)

发布日期:2022-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故承揽合同规定了交付工作成果合同类型的一般规则(第287条);

(2)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3)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4)承揽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类型: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其中,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之区别在于:加工合同由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3、承揽人的义务。(1)正因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其有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否则定作人得解除合同。当然,承揽人可自行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工作(主要工作与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的,依合同相对性规则,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人负责,而不是由第三人径直向定作人负责。

(3)如无特别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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