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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12)

发布日期:2022-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法律特征:实践性合同(第367条);原则上无偿合同(第366条);不要式、双务合同;保管合同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非由保管人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保管合同以双务合同,不以保管的有偿无偿为转移。即使在无偿的保管中,寄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义务(第368条)。注意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也非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凭证。

(2)妥善保管义务(第369条)。

(3)亲自保管义务(第371条)关于亲自保管义务,应注意两个问题:A、保管人违反了义务的,为违法的转保管,对于保管物因此而生的损害,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B、在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让第三人代为保管的,保管人应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的过失承担责任(第400条)。

(4)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第372条)。

(5)危险通知义务(第373条)。在出现寄存物因第三人追夺或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与此相关,此时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而不得向第三人返还保管物。

(6)返还保管物义务(第377、378条):A、一般情形下,保管人应返还原物(第377条);B、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由于保管物为种类物,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处分权),故仅负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的义务(第378条)。

(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具体而言:A、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一般过失情形下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的三大义务:(1)支付保管费(有偿保管合同)和偿还必要费用(第379条);(2)告知义务(第370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未声明的,保管人只负赔偿一般物品的义务。(3)声明义务(第375条)。寄存人的权利:随时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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