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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要点(二)

发布日期:202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怎样看待和学习司法解释

首先,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对司法解释是有限定的。在我们看来,司法解释很多,但司法解释相互之间是有重叠的。因此,我们首先根据辅导用书,然后再来复习司法解释。注意辅导用书一般情形下是把司法解释吸收了,但未必全部吸收。司法解释包括个案的批复、个案的解答和通知。还有一类就是规定,比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往往关于这个方面的规定会把关于这一方面以前的司法解释全部吸收,那么以前的司法解释就不用看了。比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这个“证据规定”会把以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方面的规定全部吸收,以前的规定就不用看了。

第二,我们在复习司法解释的时候,主要比较司法解释之间不同的部分,没有被涵盖的地方是我们重点需要把握的。我们看到有的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多,而实际上其核心或者解答的问题只有一两句话,掌握这一两句话就可以了。比如说,关于涉及证券欺诈的民事诉讼,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涉及到民事诉讼的实际上只有一条,就是这类诉讼不适用集团诉讼。设计题的时候,很可能是:“以下哪些情形不适用代表人诉讼?”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你很可能答错。因为,证券诉讼肯定是很多人参加的,为什么不适用代表人诉讼呢?这正是司法解释难点。而考题出得难,就只能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我作为出题人的体会是,要把题出得难、又不偏,又合乎理性、合乎法律,往往非常困难。在选择项中,有几项是错误的,这个错误的选项也不能凭空想象,必须要合乎逻辑。如果选择项完全不合乎逻辑,怎么能骗得住考生呢?因为在一个题目中,有一个正确的选项必须有一个或者多个干扰项。而干扰项往往通过仔细阅读司法解释才能够发现他们之中的差异。

第三,我们要特别注意例外的情形。“例外”规定为什么常常会出现在考题中呢?因为“一般情况”常常受到我们关注,而“例外”恰恰不受关注。而“例外情形”又规定得非常具体。所以这样的情形我们要特别注意,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但是”内容应当特别注意,建议考生在复习中用红笔将其标注出来,重点记忆。记住“但是”的内容,正面的一般性规定就已经记住了。

第四,特别注意一些细节,尤其是在解题的时候。去年司法考试中有这样一道题,“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能提起管辖权异议”。下面有四个选择,给出了两个“为什么不能提起”的相近理由――“因为该当事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和“因为该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我们在做选择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选项之间的差异,这个差异是“本诉”和“本案”。“本案”可以包括几个诉,而“本诉”指的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第三人之诉和本诉之间是有差异的。而第三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只是第三人之诉的当事人。而只有本诉的当事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考试结束后,很多考生说这道题是个错题。那么司法考试是否有错题呢?应该说所有的考试都不能是百分百的正确。但是,你做题的时候千万不要想这个题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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