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保单?

发布日期:2022-04-28    作者:方燕律师

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保单?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条(二)的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原则:(一)婚内已经领取保险金的,若保险金带有人身属性,则属于个人财产;若保险金带有投资属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时保险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的,按保单现金价值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保单?》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感谢您的配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孔德路律师
河北秦皇岛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