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家庭暴力罪的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家庭就是以血缘,婚姻,和以经济基础为纽带所组成的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受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男尊女卑的这种伦理道德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虽然身处发达、文明、平等的现代社会,但是依然避免不了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也被打上这种封建性质的历史印记,与此同时,也正是这一现象为家庭暴力的形成提供了生存的空间。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家庭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单位,家庭暴力也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毕竟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上很多的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甚至演变成刑事案件,因为家庭暴力事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最后使本是被害的一方在被迫极力反抗之下做出了导致自己成为阶下囚的情况也是不少的。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关注,甚至是其自身在生活中也会相当一部分的预防,也使身处于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们看到了希望。但是因为其对于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仍然是受限,所以如果将家庭暴力行为上升成家庭暴力罪的话,使它成为刑法条文中单独的一款,并且规定其相应的法定刑,那么这样势必就会给当下社会中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带来极大地改观。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后果;立法现状;立法借鉴
  引言
家庭暴力的出现,让很多本应该和睦相处的家庭受到了很多的伤害。而且自古以来,家庭暴力现象经久不衰,一直存在于家庭成员的相处过程中。在过去,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事件可能只是在小范围传播后,周围的人才会了解,有的甚至迫于施暴者的施压,也许家暴行为被隐藏在家门之内。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人们开始关注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关注应该要怎么去解决家庭暴力这种现象。并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借助于互联网等媒介得以揭露,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中对受害者救济的重视,家庭暴力事件可以说一直都是频繁发生的一种社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提高,这一行为得到全人民的关注。

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了很多起明星和网红家庭暴力事件,因为现在的网络高速发展,大家对明星和网红的熟识度比较高,所以大家对他们的关注度也比较高,也因此发生在他们身上的家庭暴力事件受到了大家的关注。这一现象导致一系列有关暴力的话题在网络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在这其中大家讨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便是有关家庭暴力这方面的问题。从这些讨论中,既显示出了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当今社会家庭和谐的问题,这依旧是需要社会关注的;另外,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程度的提高,法制观念已经深入到人们的内心以及广大女性对于自身权益的觉醒,国家给对于家庭暴力事件给予了比过去更多的关注,并且也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相应的一系列措施,这种现象下一系列的措施对于深化人们内心深处有关性别的平等观念以及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都大有好处。然而,如果仅仅是引起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这一事件的关注,对于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是没有实际有效的效果的。那么要想对家庭暴力事件进行有效的预防,并且及时有效地阻止这类事件的发生,是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定与高效的制度对其进行保障的。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内容上主要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程序以及预防及处置机制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其条文的设置仅具有宣示作用,所以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仍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以现在的我们国家来说,现有的反家暴法没有对大部分的施暴者产生震慑的威力,导致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势群体受到更大程度的伤害。

在我国当下的刑法中涉及了些许的家庭暴力罪名,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是其构成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就会使刑法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流于形式,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惩治也就不能够落到实处。

这一现象就使家庭暴力入罪问题的出现,区别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以及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体制。以其家庭暴力自身具有其特殊性,制定与其相应匹配的刑法条款和法定刑。

  1家庭暴力的概述
  1.1家庭暴力的定义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可以看作是当时立法缺陷的一点就是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家庭暴力进行的概括式规定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Z].1981:第一条.][1]”2016年,我国颁了《反家庭暴力法》,其中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Z].2015:第二条.][2]”

  1.2家庭暴力的特征
1.2.1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

现下社会中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上的普遍现象,不只是中国,也是世界性的一个问题,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存在这种恶劣的行为,不同的种族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信仰、不同的职业群体或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的家庭中等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

1.2.2家庭暴力主体关系的亲密性

将家庭暴力行为和其他暴力行为做一个比较的话,那么这两种暴力行为最大的不同就是家庭暴力的主体之间具有亲密性,这也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一个特征,也就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并不是两个陌生的,仅因为意外事件产生冲突而大动手脚,而是他们之间有着某种的亲密关系。这里的亲密是指包:血缘、收养、因双方的婚姻关系而组成的家庭成员,以及双方之间存在有同居关系的伴侣(包括同性伴侣)。

1.2.3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当一个家庭中居住在一起的双方发生了家庭暴力行为时,其暴力往往不是集中性的,而是施暴者长期渐进性地对受害者的肉体和精神上进行伤害。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无力反抗或是由于个人隐私的问题不愿意公开,这样就会使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依旧长期的继续这种暴力行为。

1.2.4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多数的家庭暴力事件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或是有人群的地方,而是发生在一个家庭内部之中,所以这就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可能因为这个问题的影响,受害者很可能会选择忍受,不愿意被曝光。所以与一般的暴力事件相比较,家庭暴力具有其特殊的相对隐蔽性。在当今社会频发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往往有着如婚姻、血缘或者是同居的这些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外界总是会把家庭暴力事件看作是是“家务事”,从而掩盖了家庭暴力的性质。

  1.3家庭暴力的危害
任何形式的犯罪,都有一个最本质的特征,那就是其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当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升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国家就会利用法规采用刑罚的手段对实施犯罪的犯罪行为人予以规制。

1.3.1对社会的危害性

当今社会,很多家庭中频发的家庭暴力事件对社会的稳定有着严重的危害性,这种暴力事件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更是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一部分,家庭的不和谐、不安全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影响。据有关资料表明,现今社会中我国有约一半本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中弱势的一方,在屡次,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反抗无效或是积愤难消,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来进行极端的报复行为,最终使本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反家庭暴力法律的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过程中充满阻碍,这也使得很多女性在面对婚姻时产生恐惧心理,这一现象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人口负增长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进而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现下的法律中,如果其不能够满足公民对自身人格尊严、生命安全、人身权利、名誉等基本需求的时候,那么公民也就无法上升到更高的需求层次,如果公民已经没有更高层次的需求也会更加难以参与到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之中,最后的结果就会直接或间接地阻碍社会的正常生产与运行。

1.3.2对家庭和个人的危害性

当今频发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其大部分都是具有周期性的,都是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在身体和心理健康、精神方面以及人格尊严的侵害,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从而导致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方因对施暴者暴力行为的恐惧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最后被迫屈从于加害方。当家庭暴力中的弱势一方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中时,大部分的人对人生失去信仰、失去信心,人生观和价值观可能都会随之改变。对于成长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未成年来说,成年人之间的这种暴力行为很容易就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及其不良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为人处世方式,严重的话,这种行为甚至可能会成为未成年人的示范。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难以分辨是非,当他们长期处于这种有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中时,长期以往下来,这些未成年人的性格可能也会变得胆小懦弱、孤僻或是有明显的暴力倾向,更严重的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甚至在成年后也可能会造成一个新家庭的惨剧。

  2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不足
  2.1家庭暴力现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家暴实施程度不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就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来说,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家庭暴力这一方面的规定,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如果因为家庭内部中出现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那么在家暴事件中没有过错的一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3]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第164页.][3]”

第二种,就行政责任方面这一方面来说,主要是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即在一个家庭内部施暴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虐待人求助于国家并且要求对施暴人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施暴人会被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给予被申请人训诫,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4]张训,冯嫣然.家庭暴力的犯罪学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第2页.][4]”

最后即在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家庭暴力犯罪中,如果发生了情节恶劣的情况那么就参照虐待罪的处罚规定进行定罪量刑。[[5]王璐璐.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2017:第5页.][5]

  2.2我国现行家庭暴力立法的不足
家庭暴力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问题,而不仅仅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我国于2016年实施的一部旨在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特别立法,即《反家庭暴力法》。该部立法是对现下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防治问题方面的完善,对家庭暴力这一恶劣行为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制,包括家庭暴力的范围、预防和治疗机制以及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程序等内容。[[6]李颖.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探究[D].安徽大学,2013:第7页.][6]但是,仅具有宣示效力,在实践执行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7]陈飞,杨冬.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第2页.][7]

现下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如果情节较轻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话,那么会依照治安管理法给予施暴者治安管理处罚,若起情节较为严重,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依会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8]艾伟.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问题研究[D].广州大学,2017:第5页.][8]故意伤害要求犯罪者对受害者造成轻微伤害或更多伤害。如果没有,罪犯不能被定罪,也不能受到惩罚。惩罚是明确而严厉的,因此对人的威慑远远大于其他惩罚。笔者认为,推进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刑事立法是减少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

2.2.1没有对家庭暴力作特殊规定

在我国的刑法中,其规定的犯罪事件中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然而家庭暴力犯罪中的主体却与其有着重要区别。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性,使他们互相之间有着更大的容忍度,亲密性以及现存关系的持久性和依赖性。因此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和一般的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不应当完全相同。刑法将除虐待罪的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都等同于一般的暴力犯罪。[[9]党日红.一部促进家庭和谐的良法[J].中国妇运,2016(01):第17页.][9]这样的立法规定不能有效的将家庭暴力犯罪区别于一般暴力犯罪,因此要进行立法完善,作出与其相适应的规定。

2.2.2家庭暴力的刑事起诉权问题

刑事起诉权即国家的法定机关和公民个人都有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到人民法院提起维护权益的诉讼,即公诉权和自诉权。[[10]李小江.女性乌托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第77页.][10]虐待罪,刑法规定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属于自诉案件[[1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第57页.][11]。但是如果虐待家庭成员,发生严重后果,如致受虐人重伤或死亡的,这样的情况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进进行立案侦查。法律中对于公诉权和自诉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同时节约司法成本。现实情况中受害人多数会因为内心的恐惧,经济以及情感上被对方控制等原因,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从而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如果受害人没有主动对施暴人的施暴行为提起诉讼,那么施暴人就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置。因此也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其以越来越残忍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暴力行为。这种诉讼制度,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家庭暴力只能自己解决的错觉,从而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2.3刑法规制范围过窄

就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已有的罪名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家庭暴力犯罪。例如刑法并没有婚内强奸罪,当夫妻关系现存期间,丈夫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在我们现有法律中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婚内强奸是发生在现下多数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因为刑法的规定,没有明确到这一点,所以这种性暴力行为就无法受到法律的惩罚。其次,刑法中对于侵犯对象这一范围仍然比较狭窄,没有把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所有家庭暴力的主体涵盖在内。[[12]杨会.浅谈家庭暴力[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04):第15页.][12]

2.2.4家庭暴力犯罪的量刑明显低于一般的暴力行为

我国没有明确的家庭暴力罪,如果家庭内部之间发生了家庭暴力事件,要依据刑法中的罪名定罪处罚。[[13]肖峰,田源.婚姻家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第76页.][13]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行为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刑期最多为二年,若致人死亡的,刑期最高为七年;做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刑期最多为三年;一般的虐待罪刑期最多为2年,如果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期最高为7年;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刑期最高为五年。[[14]肖峰.论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D].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第7页.

][14]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受害人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这几种产生了相当大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最高量刑才仅仅7年。法律规定,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要充分遵守刑罚相适应原则,要使其所受的刑罚和其所犯的罪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是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刑罚规定却与这一原则相悖。

  3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借鉴
1998年,台湾出台实施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其加强了当时法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规范,并且利用两股力量,即各政府以及民间资源的积极投入共同去建构一个完整严密的防治网络。从该法中可以了解到,其规定施暴者对受害者的身体上所进行的身体侵害、辱骂和威胁等心理或者精神上的虐待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该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为血亲、姻亲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15]杨清惠.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干预机制研究[J].刑法论丛,2015(4):第25页.][15]

这部防治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十分严格。如果受害人的伤害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施暴者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如果施暴者是故意的心态且将受害人伤害至重伤的程度,那么这种情况下施暴者就构成了重伤罪。[[16]涂秀蕊.家庭暴力法律救援[M].台北:永然文化,2016(3):第66页.][16]重伤罪的刑罚相当高,如果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构成了重伤罪,那么就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甚是严重,将受害人杀死的话,这种情况下,施暴者的这种暴力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其构成了杀人罪,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17]郑欢.保障生命如何远离家庭暴力[M].台北:实业文化,2018.第110页][17]在民事保护令执行以及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警察的逮捕权限相比较其他暴力事件来说被放宽,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较来说也被放大。该法还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各种力量,来保证反家庭暴力法的有效执行,其规定了警察、医务人员以及教育人员等,他们都有义务向主管机关举报家庭暴力的嫌疑人,如果他们违反了这项义务,他们就将会被处以罚款。

纵览台湾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其法律内容上具有完善性,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相当的科学性。并且在其实施后对防治家庭暴力这一问题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今后大陆如何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有着极好的的借鉴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适当地结合大陆的反家暴法律体系,同时借鉴台湾的反家暴法,来对我们当前相关的法律规范作出部分变革,以便可以更好更有效地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4家庭暴力入罪的建议
  4.1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行为家庭的平安与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破坏与阻力的作用。针对家庭暴力这类行为恶劣的暴力事件,如果仅是依靠行政手段,往往是无法制裁的,那么就出现一个要在刑法中确立家庭暴力罪的问题,这样才能对家庭暴力起到很大程度的规制作用。

现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即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不够完善以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中施暴者的量刑程度较低。这种现象也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的嚣张气焰。由于家庭暴力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亲密性,使我们不能完全依照一般暴力行为主体的法律规制来规范它,而是应该针对它的特殊性制定出专门的法律规范。

不是所有暴力行为的“暴力”都是完全一致的。如一般刑法中的“暴力”有两种:一种为,暴力作为一种手段,使施暴者通过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以便其自身进行其他的暴力活动,这种暴力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施暴者为了防止被害人反抗;第二种为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其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然而家庭暴力中的“暴力”与前两者情况不同,原因在于其具有突发性,这种暴力大多是施暴者随意性的行为,可能施暴者对受害者所进行的暴力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所以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危害行为,实施暴力行为就是其犯罪的目的。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仍不能有效防范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该法中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犯罪做出专门规定,只是参照刑法中的规定,而我国的刑法只是针对一般暴力犯罪,这就导致刑法中现有的罪名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家庭暴力犯罪。[[18]潘立博.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旬刊,2015:第2页.

][18]

文中所说的家庭暴力罪,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这一类罪名的概称,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并非某个具体的罪名,其包括一系列细化的有关家庭暴力的罪名。随着现今社会中家庭暴力事件的逐渐增多,对社会的危害也日趋严重。如果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可以有效地补充我国现有法律的这一漏洞,对现有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因此增设家庭暴力罪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因此,此文建议以个罪的形式设立家庭暴力罪,规定只要是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就可以处拘役。如同危险驾驶罪一样,只要实施家暴行为,就构成本罪。区别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拘役期为一至六个月,这个期间也视为“冷静期、反思期”,可使施暴者认识错误。这样规定,就是希望可以加大对家暴行为惩处的现实需要。将家暴上升到科处刑罚的程度,可以真正对施暴者产生震慑力,更深层次地杜绝更为严重后果的出现,这样会较好地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可以完善家庭暴力处罚方面的法律衔接,使得法律条文的设定更加合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要加强具体条款的司法解释,使得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4.2在量刑上加大家庭暴力罪的刑罚力度
在实际情况中,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与比普通暴力中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暴力行为更为严重。那么根据罪刑相适原则,对家庭暴力罪的量刑,比普通的暴力罪量刑要重才是正确的。此处所说家庭暴力的暴力行为比普通暴力的暴力行为严重,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家庭暴力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19]沈睿.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6:第6页.][19]另外,长期的家庭暴力可能会直接导致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相似的暴力倾向以及反社会心态,所以说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是深远的、并且是潜在的。[[20]刘邦明.罪刑相适原则及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其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第55页.][20]最后一点,家庭内部中的暴力行为会对家庭成员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其中如果对与直系长辈产生了严重伤害,这就违背了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社会道德,这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人们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对于这种行为从重处罚也是维护我国风序良俗的需要,是与社会道德相致的。

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会严重践踏被害人的人权,且其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视人道主义,主观恶性强的犯罪,因此法律对其惩治力度决对不能轻。如果施暴者的刑罚不能罚当其罪,反而会起到反作用,导致受害人承受更严重的痛苦。因此,建议提高家庭暴力罪的刑罚力度,这一建议是为了严惩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心理上的震慑,也是为了实现法律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预防家庭暴力高发的工具,以彰显出对处于家庭弱势地位一方强有力的保护,更是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强硬态度。这样便是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长足进步,使得良好的家庭关系为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是十分重要的一项举措,且不容忽视。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种旧观念、旧思想遗留下来的产物,且其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以致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既不利于家庭和谐,又不利于社会和谐,更是不利于群众观念的塑造以及思想文化的进步。

在当今文明和谐的社会下,家庭暴力事件依然作为一种悲剧不断上演,想要改变这种现状,那么法不入门的这种观念也应该将其作为老旧思想而摒弃。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是依靠民事法律和行政手段,是无法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必须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完善。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可以依照刑法进行规制,但是如果仅凭现行的刑法资源,想要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是不够的。那么这现有的情况下,就需要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有关法律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因此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从而解决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仅仅受到治安行政处罚,而这种处罚却并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Z].1981.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Z].2015.

[3]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60-170.

[4]张训,冯嫣然.家庭暴力的犯罪学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

[5]王璐璐.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研究[D].山东政法学院,2017:4-8.

[6]李颖.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探究[D].安徽大学,2013:6-8.

[7]陈飞,杨冬.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8]艾伟.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问题研究[D].广州大学,2017.

[9]党日红.一部促进家庭和谐的良法[J].中国妇运,2016(01):16-19.

[10]李小江.女性乌托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75-80.

[1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55-60.

[12]杨会.浅谈家庭暴力[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04):28-3.

[13]肖峰,田源.婚姻家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76.

[14]肖峰.论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D].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

[15]杨清惠.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干预机制研究[J].刑法论丛,2015(4):24-26.

[16]涂秀蕊.家庭暴力法律救援[M].台北:永然文化,2016(3):66-66.

[17]郑欢.保障生命如何远离家庭暴力[M].台北:实业文化,2018.110-112.

[18]潘立博.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旬刊,2015.

[19]沈睿.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6.

[20]刘邦明.罪刑相适原则及其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53-5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