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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

发布日期:2022-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的游戏产业发展迅速,尤其是网络游戏产业更是突飞猛进,然而,由于很多网络游戏商之间的交易都口头交易,使得法庭上出现了很多财产纠纷。虚拟财产所引起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虚拟财产相关法律的研究也逐渐被提上日程。在其他人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本文研究并探讨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属性和法律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世界;法律保护
  引言
  保护虚拟财产有利于保护群众的财产。在当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财产的一部分,在立法中清楚保护今天人们的私有财产,不能否认虚拟财产是因为它的虚拟,相反,它是一种新的形式的财产,通常是由于缺乏法律弱势的非法侵权,立法保护,也是最大的保护公共财产。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一)财产的概念解析
  大陆法系中的“财产”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是“物质”为核心。然而,民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比较宽泛。其主要把财产分为两类:一方面,货物的价值权;另一方面,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把“物质”视为“财产”。罗马法作为民法的祖先,其所提取的东西是非常宽泛的意义,它与广义财产的范围相同,个东西不仅意味着物质的对象,而且是一个“财产”,可以显示个人财产清单上的财产,以及他的人权和债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没有关于大陆法和英美法之间的财产分割的绝对标准。英美普通法至今认为“财产是描述一个人拥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封锁他的任何资源的一套权利。两个法律制度对财产的理解大致相同,但英美法律将财产更加务实,他们认为财产的自然状态不存在,财产自其表现以后将被表示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保护权利和利益。正如边沁所说,产权是一种法律期望。我国的民法演戏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财产”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人为财产即为金钱与财产权义务的综合。
  (二)虚拟财产概念界定
  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的空间,不是真正存在的权益,而是像真的,在这个意义上,虚拟财产的范围应该非常广泛,其既包括玩家的账户和密码,还包括账户中所积累的“货币”、“设备”等各种虚拟财产,包括“宠物”、“财产”等都具有一定的虚拟属相,在虚拟社区空间中,包括帐户在货币和级别等方面,还有其他存在于网络中以满足上述关于虚拟属性的定义,包括QQ号、电子邮件等。
  (三)虚拟财产的特点
  把虚拟财产通有形资产进行比较,概括出了虚拟财产的特点具体如下:
  (1)虚拟性
  虚拟财产最为基本的特点便是虚拟性,主要在于其他有形财产不同。有形财产是能够拿文件来证明它的归属,与马克思的理论是客观真实的,但虚拟财产已经基于软件,体现了网络技术,不仅感动,而且能够切切实实感觉到网络用户的存在。其不能够兑换成现金,在现实中不能够进行交易。但是,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的游戏道具交易、支付、网络等功能的成本,可以视为一组数字信息存储在服务器上。
  (2)价值性
  由于虚拟财产可以在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换,游戏设备支付互联网的成本,使得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包括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其交换价值主要通过其能够进行交易体现出来,此种交易主要发生于网络参与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另外,也可以在玩家和玩家之间进行交易。玩家可以使用自己积累的经验,换取游戏运营商的相关设备,武器,玩家和玩家也可以通过游戏道具交易谈判。虚拟财产其价值性主要通过游戏玩家想把虚拟化的财产转换成自己想要的武器设备等表现出来,玩家与其他玩家之间的相互交流主要是通过网络系统服务平台实现。正是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其比较容易被侵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被侵犯的案件逐渐增多。然而,我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仍然是一个空白。因此,亟需减少相关法律保护虚拟财产。
  (3)可支配性
  虚拟财产是一种可以控制的客观权利。至于如何控制,受其主体性的影响。例如运营商具有出售虚拟财产或者是使得游戏玩家升级的权利,并按照一定的价格满足玩家的需要;如果拥有者是游戏玩家,其有权利依据自身需求拥有去平台升级或者与其他玩家交换虚拟财产的权利。
  (4)可转让性
  像有形财产相似,虚拟财产能够进行转让。通过虚拟游戏币作为媒介,虚拟财产可以在玩家和玩家之间或通过服务平台的玩家和运营商之间进行转移。从运营商至玩家或者是从玩家至玩家的转换过程能够看做是签订了份口头协议,游戏玩家支付游戏币或者金钱后运营商为其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道具,二者都能够把能够进行转让的级别、游戏币等进行转移。
  二、我国现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复杂性,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不同,依据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尚且存在较多的障碍与困难:
  (一)侵权难防
  众所周知,包括在线游戏,网络安全仍然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虽然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做了很多努力,比如一系列安全措施,防止非法插件和密码保护,但是密码和帐户玩家虚拟设备盗窃仍然无止境,受害者往往无法知道侵权人及其详情。
  (二)举证困难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在线玩家使用虚拟身份或虚拟的注册表中的数据网络,只注重记忆和保存用户名和密码,而忽略其他注册资料保存。
  (三)具体责任难定
  在确认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承担具体的侵权责任并确定侵权责任的规模是不容易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实的评估机制和虚拟价值的法律保护方法尚未形成。由于网络技术和相关立法的对接问题,网络游戏侵权立法和司法是非常困难的。
  (四)平衡利益困难
  在网络游戏的争论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游戏运营商、玩家、网络管理和第三方,包括侵权人的利益。利益平衡是不容易的,它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但也要尊重网络的合理规则,包括在线游戏消费规则。

  虚拟财产盗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和价值,不仅限于诉讼的出现,直接体现了诉讼的胜利。它反映了客观现实,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权利的同时,也悄悄地传达一个信号:民事纠纷的人在互联网时代是非常令人兴奋,但也很复杂。提出的概念,这些新的争议的法学家和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是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个很多人听了前者的新问题。如何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挑战并产生一个合格的答案?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三、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构想
  (一)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如上所述,虚拟财产是一种合法的东西,应该属于产权保护的范围。对于虚拟财产的侵权,往往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制度的立法应该从民法的角度考虑。
  首先,为了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使数以百万计的互联网用户的合法财产权利,在民法就不介绍了,可以考虑现有的“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五分之七十部分第五章将拓宽解释的范围,在产权保护虚拟财产。
  其次,在物权法典中,物权客体可分为客体、客体、客体、客体、客体等。有一种空间物质,如房屋、土地、身体的无形财产不同于罗马的法律,指的是非物质的物质,如电、无线电频率等等,抽象是没有权利的身体,如发明、商标、虚拟是虚拟财产。这样,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的保护。
  (二)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立法构想
  与行政补救相比,大陆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加直接,它有权维持国家角度的利益,或者对经济损害的补偿。虚拟属性的财产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拥有真正的权利和债权人的权利和财产权的性质,对实际权利的保护更直接有效。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真正权利,真正的权利保护维护,前者可分为行政法保护真正权利和维持刑法的财产权,这是基于侵权法,关于维护真实权利的财产法。对于虚拟财产在财产权性质上的维护方法,可以通过各种索赔维护自己的产权,即对损害索赔的实际权利索赔。维护真正权利是指根据真实权利的规律维持复合的各种机制。根据法律部门的财产权分割制度,是民法保护财产权制度的特点。真正的权利要求也称为权利要求,是当一个完整的国家的真正权利遭到破坏,或者被破坏的幽灵,真正的权利人相互请求,为了消除或阻止某些行为的上述权利或不行为某种行为。因为虚拟财产具有真实权利的性质,正确的主体非法占有,抢夺虚拟财产有权行使权利要求人民归还财产,特别是在损害后果归还原来是很难的测量和赔偿要求是当事人可以选择最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但是,当有虚假财产的侵犯时,在可恢复时,消除偏见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损伤补偿的条件是常见的,也是很多争议的解决方案。
  (三)虚拟财产的侵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服务合同交付的,当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虚拟财产合同可以被授予债务,但在保护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现实中,经营者往往单方面增加用户的责任或减少其责任的免责声明,这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平的,从而导致服务合同。当用户不履行合同为无效,而是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虚拟财产侵权的经营者提起诉讼。只要操作者的行为具有主观意图和疏忽,用户可以提起。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侵权的主角包括:第一,普通账户,盗窃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侵权最常见的形式,虚拟财产纠纷是现在很多盗窃虚拟财产;第二,四肢运营商改变用户的账号等相关数据。有时,运营商违反法律来改变玩家的账户资产,但没有证据这样做。应受到相关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第三、由此导致虚拟财产的危险,在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下,网络安全一直是互联网发展的核心。在网络活动的过程中,虚拟财产往往是危险的因为从犯罪网络的攻击。
  也可能来自外部攻击,如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典型的说法。虚拟财富危险状态积极行为,知道有危险但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不作为行为的危险,是虚拟财富的侵权行为。
  (四)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立法构想
  虽然从刑法和民法的角度可以有效地保护虚拟财产,但潜在的移动是开发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系统。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才能在“财产”一般原则下扩展民法还不够,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求,虚拟财产的财产,经营者的责任和虚拟财产争议解决方案可以涉及,这也是实践中最迫切的问题。而且在线游戏是在许多私人服务器,插件,规范的虚拟交易平台,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管理问题,通过网络游戏的基本法系统来更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网络游戏行业生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产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建立我国网络虚拟产权立法,建立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为中心。保护虚拟财产体系,是时代的潮流。
  (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指依法违反民事责任的民事人员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网络虚拟财富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交易,流通也可能发生一系列违反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责任承担将同时发生,熊的责任也可以吸取经验教训从中国的民事责任到犯罪宪法的规定,例如,非法ACTS存在的有害后果的发生,非法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犯罪者有主观的犯罪。虽然民事责任有很多分类,网络虚拟财富法律关系体现主要是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属于一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有以下几种:第一,网络运营没有按照事先商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例如,泄漏用户配置不足,不履行义务,如ping为确保不履行合理通知的义务,网络运营商应在用户请求下承担违约责任,例如采取措施弥补网络虚拟财富可恢复,补偿用户的损失等。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互联网用户,对于用户不按照约定同意支付对应游戏的费用,用户从事非法活动如插件,当网络用户应该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弥补了网络运营商的损失。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富法律关系中兴没有履行合理的义务。
  2、侵权责任
  作者有权将网络虚拟财富定义为一种产权,即网络虚拟财富的权利也适用于维护真正权利和责任承担的方式,是一种绝对权利,真实权利侵权的行为倾向于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权利和利益的个人权利和财产。网络虚拟财富,侵权责任的晚间法律关系主要在以下情况:首先存在于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一旦运营商和用户完成,网络虚拟财富立即转移给用户成为合法的个人财富,网络运营商如果从事虚拟财富的行为没有授权变更,删除用户违反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您应承担侵权责任,哪些互联网用户可以行使权利要求操作者返回虚拟财富,可复原,停止侵权,消除破坏等,也可要求运营商弥补损失。第二种存在于用户和第三人之间的网络中,网络虚拟财富作为一种绝对权利,所有其他人执行一种不作为的义务,但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数量的其他人也出现了,例如,第三人使用非法手段窃取用户的虚拟财富,第三人侵犯网络用户虚拟财富的权利,用户也可以行使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否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通常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必需是自然人人身权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要求赔偿,对于因非法侵权而遭受的精神伤害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权受到非法侵犯也可能导致受害者的精神健康受到侵犯,但除非法律有具体规定,对这种精神痛苦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岛上当网络虚拟财富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可能要求赔偿精神伤害?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一些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具有象征意义的个性,特殊的纪念永久性损失或损害由于侵权,所有项目的理由是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偿精神伤害的法院应当依法接受。意味着如果可以确定被侵犯的网络虚拟财富属于人格符号意义,特定纪念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是可以请求补偿网络服务合同的精神损害,互联网用户参与精神的大原因是可以让自己得到满足,可以得到很多东西,在现实中不能获得通过感觉获得的胜利网络游戏,一旦用户的虚拟财富被侵犯,个人的精神享受被侵蚀,精神上的满足就会消失,一定程度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如何确定虚拟财富是否属于特定的个性符号重要纪念是指侵权法的相关理论,因此理论上可以说当网络用户的虚拟财富侵占时,如果按照相应的法律完全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它也体现了法律和正义的一个词,目的的网络虚拟财富维护民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从立法,司法保护和研究方面如何有效地维护他们从其他部门,与进一步的研究,作者相信在网络虚拟财富的维护上会更加完善。
  结论
  虚拟物业作为一种新的物业,其出现和发展一直是有争议的。但我们必须记住,“对文明的成就将是第一个通过革命的痛苦”。虚拟属性在湍流中,该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们应该努力保护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很难找到办法,但新权利与法律本身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拒绝,发展和变革是新权利和融合的自然延伸,被拒绝,通过和调节技术接受的法律史。在本文中,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对深入的讨论进行了,也可能走向历史。本文首先阐述了他人研究成果,结合国内、国外相关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虚拟财产立法的构想。然而,受本人水平的限制,不能完全解决虚拟财产的各种问题。期望作者跛行相关可以发挥作者的作用,为我国贡献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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