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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玻璃经营部诉王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发布日期:2022-10-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某玻璃经营部于2016511日注册,系个体工商户,华某某系其经营者。201771日,王某经人介绍到某玻璃经营部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92日,王某在华某某的安排下前往某物流公司接货,装车过程中王某从车上坠落摔伤。某玻璃经营部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仅缴纳了团体险的商业险。
  王某银行账户显示,自2017718日至2018721日,华某某每月向该账户上汇款4200元。2019122日,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玻璃经营部自2017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王某与某玻璃经营部自2017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玻璃经营部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玻璃经营部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适格的用人单位,且其认可每月按4200元给王某发放劳动报酬;另根据王某受伤时情形,王某系因接受某玻璃经营部经营者华某某指派从事工作。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王某接受某玻璃经营部的用工管理,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固定,劳动报酬亦稳定发放,应当认定双方自20177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固定,且个体工商户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均是以劳动和报酬为对价的合同,但因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报酬外,还承担社会保险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用人单位,采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坚持双方为劳务关系,以图规避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义务。但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还是较为明显的,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特点,而劳动关系则具有组织成员性、经济从属性等特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摒弃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思想,合理规范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均受劳动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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