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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对策

发布日期:2022-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公安执法公信力是指其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所获得的被公众所信任的一种能力。在普通民众眼里,公安执法公信力是公安通过其执法活动被公众所信赖,所尊重的一种体现。它表现了公众对公安合理正常执法的心理价值认同。然而,当今社会却出现了公安执法公信力下降甚至缺失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公安执法公信力缺失问题原因,以及提出简要措施,以能够为促进公安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安;执法公信力;缺失
论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对策
  公安工作就像《人民警察之歌》所唱到得那样,发挥着千家万户守护神的作用,但是在发挥守护神的作用时,人民警察的伤亡经常性地发生着。按理说,作为千家万户守护神且随时冒着生命危险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该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尊重、信任,两者应该是亲如一家,和谐共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人民警察时时在流血牺牲。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2011年,全国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3302人,其中因公牺牲431人,因公负伤2871人。”另一方面却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的不信任、不尊重、不配合、甚至污蔑和公然的对抗。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哪个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遭受过谩骂、侮辱、撕扯,这些情况已成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形。而且,更为严重的情形是近年来公然对抗的发生频率也在增长,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这些事件的爆发说明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了公安执法公信力的逐渐下降,有自身因素,社会因素,法制因素等。因为这些不同的因素的日益叠加,导致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日趋下降。因此,要想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增强公安执法在公众心中的份量,首要任务是找出其中的根本。
  一、公安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公安执法公信力将公信力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特定化,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内容是公安执法的信用状况和执法过程中对公众产生的信任状况。因此,“从权力行使角度看,公安执法公信力是公安机关通过其职权使执法活动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是公安机关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公众信服的角度看,公安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的一种信服状态,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及公安民警的一种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认同,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的认知认同与尊重程度。”
  由此,我们可以对公安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作如下表述:公安执法公信力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公平正义、高效廉洁的执法活动获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的能力。作为一种能力,公安执法公信力突出体现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价值判断与认可认同程度;作为一种资源,公安执法公信力可以在执法过程中转化为影响力和号召力,促进公安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公安执法公信力的特征
  (一)公安执法公信力具有过程性
  公安机关最初的公信力来自于国家和法律属性的使然,但是这时的公信力还没有得以内化,只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和法律信任的折射,是国家和法律之公信力的影响力。公安机关要使自身具有内化的公信力,还必须通过自身努力去实现,实现不可能是一蹦而就的,而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始终保持行为的公平正义和高效廉洁,并使之沉淀和升华为社会公众的普遍看法,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其行为的公正性、效率性、廉洁性,并对公安机关的公正性、效率性、廉洁性产生信任。
  (二)公安执法公信力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作为公安执法公信力主体的公安机关是公安执法公信力发生的发动者和追求者,而作为公安执法公信力的客体的社会公众则无此主动性,社会公众只能是受动者,尽管他们非常希望公安执法能够拥有公信力。公安机关不仅仅是公安执法公信力的发动者,而且还是公安执法公信力的维护者或者破坏者,这一切皆取决于公安机关。而作为客体的社会公众对此则无能为力。但是作为客体的社会公众并非对公安执法公信力不产生任何作用,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公信力具有评判的权利。公安机关虽然可以通过行为去追求执法的公信力,但是却不能决定公安执法公信力的实现,公安执法公信力的实现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评判而得以实现的。只有当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信任的时候,公安执法公信力才成为一种存在,才能实际地发挥作用。
  (三)公安执法公信力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性
  公信力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性,作为公信力的下位概念的公安执法公信力也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性。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广泛地与社会公众交往,公安执法公信力也会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传播和扩散,在互联网时代甚至会产生原子弹爆炸式的连锁反应的效果。
  三、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问题
  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本应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与人民群众亲如一家。但是事实上,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上出现的一些偏差,导致公安形象被损坏,被降低,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看法,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
  (一)腐败与执法不公
  “权力和腐败,像孪生姐妹一样,具有共生性。”有权力的地方,就容易滋生腐败,这是人性的弱点造成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掌握着可以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政执法权,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案件当事人就会利用请客送礼找关系等非常手段,而一些公安民警则会想到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取额外的好处。于是,贪赃枉法、询私枉法等由于腐败所导致的执法不公平正义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了。这种行为危害甚巨,正如英国人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水源败坏了”,信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正所谓“政府不守法律将使政府信用丧失殆尽。”腐败行为和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肥了部分人,但却毁掉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维护公平正义和为人民服务的内心信念,使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在这一过程中渐渐消逝。在形象消逝的过程中,其的公信力也随之减少。
  (二)公安执法行为的低效率
  “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由行政行为的本质决定的,同时,行政行为的效率原则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公安执法行为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治安秩序,更应该具有高效性,然而,公安执法效率不高己经成为人民群众相对普遍的看法,正如人民群众所反映的一样一一“能推得推,能拖得拖,一直拖到你心凉心凉的。”群众的心都凉了,还怎么指望群众的信任呢?
  (三)与人民群众直接对抗的经常化
  这主要表现在非警务活动中,诸如在城市拆迁、土地征用、计划生育、村委换届选举、拦访截访中,公安民警总是参与其中,并直接站在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给群众一种被镇压的感觉。云南孟连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当地警方给了胶农一种被镇压的感觉,这种状况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敌对情绪,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破坏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尊重和信任,其结果正如“瓮安事件”中被免职的公安局长指出,“几年时间里,当地公安机关针对矿权纠纷、移民搬迁、房屋拆迁等出动百人以上的大行动就有5次,结果是我们的权威早就没有了、我们的机关经常被冲击。
  (四)接警后无力解决问题
  根据“四有四必”的规定,凡是人民群众的报警,人民警察就必须出警给予解决,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是有限的,人民警察在出警的过程中,只能依职权行为,而不能越权越位,否则就是违法。然而人民群众只知道“有事找民警”,民警必须给予解决问题,一旦民警无法解决问题时,失望、不满、不信任的情绪便油然而生。基层民警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人民群众要求解决婚姻感情问题、经济纠纷问题、土地纠纷问题的事情,当民警解释自己没有这个权力并告知到相关部门解决时,人民群众总会流露出不信任和失望的感情,他们认为民警的行为是托退和不作为,是不为人民群众服务。
  (五)执法水平不高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都在想办法提升民警素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公安执法的水平和质量,但是,提归提,效果如何,还是要靠事实说话,还是需要人民群众进行评价。贵州瓮安事件之所以会发生,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相关,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打砸抢事件却因一个小的案件而引发,不能不令人深思。试想一下,如果当地公安机关向来执法水平就很让人民群众满意,即使在该案中出现疏忽,也不至于会引发一个暴力抗法的群体性事件,可见,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就存在着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等现象,其执法的质量早己失去了民心。瓮安如此,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也广泛存在着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等执法问题,执法水平不高己经成为影响警民和谐关系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公安执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公信力意识不足
  在许多基层公安机关中,根本就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也对其含义不甚理解,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公安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基层公安或者大多数执法公安心中就会认为,执法公信力的高低,缺失是公众的主观想法,和自己执法的好坏无多大关系;有的认为只要是依法办案,执法过程没有违背法律,机械性质的执法就可以获得公信力的提升;或者有的公安甚至认为只要在大方针方面不出错误,些许细节问题就可以避而不谈,一概而过,等等。所有的这些执法过程都是因为缺乏公信力意识,都会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降低公安执法公信力。
  (二)缺乏监督,违法不究
  权力本身并没有错与对,但握有权力的人会为权力所累,而出现错误,因此,必须在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无误。对于执法公安也是如此。因为没有必要的监督机制或者监督不严,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公安粗暴执法,执法地方利益化现象。如,每年因为腐败问题而被查处的公安警察很少出现;再者,由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现如今公安警察会出现在不同的非警务活动的现场,这样就造成了公安警察进入到了公众内部矛盾之中,而无形之中降低了公众对公安执法的信服心理,也导致了公安执法公信力的下降。
  (三)公安执法素质不齐
  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公安的人力资本投入不足,这就造成了即使同一地方的公安在执法上的素质的参差不齐。对于那些素质不是很高的公安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时刻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置人民利益于不顾;有的公安执法中是以“老爷”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不是将矛盾合理合情调解,而是以命令的语气执法,这在无形中加深了公安与公众的矛盾;有的公安执法效率较低,对待自身工作积极性不高,没有作为一名人民公安的根本认识,降低了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也降低了公安执法公信力。
  (四)公安执法中权益缺少保护
  由于公安的工作特点,需要比普通人承担更多的风险,压力以及责任,但是,在我国对于公安执法过程中,权益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善。因为对执法武器有严格的要求,以及公安对待民众的动作的约束,导致了一些违法歹徒对待民警公安总是以一种无理的谩骂,拉扯现象出现,甚至因为歹徒的过激行为而导致公安执法时受到伤害,这些现象都会致使公安执法公信力下降。
  (五)媒体对公安的负面传播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媒体传播在公众生活中占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新闻媒体在报道优秀公安机关或者表现优秀的公安个人时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公安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现象报道时,就会导致各种小媒体的扩大传播,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公众心里的形象,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安执法公信力。
  五、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措施
  (一)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和核心所在,”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当然体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只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增强公安工作与社会公众之间良好的双向互动,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公信力的培育中取信于民。”
  作为一名人民所信任的公安,一定要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加强对法制教育的学习,始终将执法为民的意识作为公安执法的最高理念,争取做一名合格的有益于人民生活改善的人民公安。始终把人民利益记心间,将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中,对于处理的每项案件,调解的每一项纠纷都能做到无愧于人民,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安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严格监督并实行追究责任制
  当今社会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公安腐败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对于公安执法的监督不严格,造成一些素质不高的公安知法犯法,做出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的滥用法律权力而为自己谋私利的事情。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即使公安违法,但是没有实行追究责任制,而致使违法的公安并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而导致违法公安更是变本加厉。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安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大大降低了公安执法公信力。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此类越权错位行为的发生。本文认为应该在《刑法》中设置“滥用警力罪”,即命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命令者,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负“滥用警力罪”的刑事责任。谁滥用警力,就追究谁的刑事责任,用刑罚的方法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避免公安机关在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命令下参与到城市拆迁、土地征用、拦访截访、处置非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等非警务活动中,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的地方化,防止公安民警处在与人民群众对立的立场上,自毁形象,引发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敌对情绪。
  (三)提高公安自身能力
  公安警察一个服务于人民的,有着高度危险性的特殊工作,同时,也是将人民合法权益系于一身的公仆。因此,对于每一名公安民警都要有强大的办案本领,绝不冤枉好人同时不放走坏人。因此,给予公安民警安排一些培训时至关重要的。
  公安民警执法好,执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仅靠办案能力的高低,同时也要有较高的素质,以及有深深的执法为民的意识。同时,我国公安素质参差不齐也应该受到必要的培训。因此,每年都应该有一次对公安集中培训的机会,让其从培训中学到实践中没有的理论知识,并且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交流体会,在以后的岗位中能够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全面提高我国公安警察执法办案能力。
  (四)加强对公安执法权益的保护
  在一些西方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制定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执法警察的人身权益。而在我国也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对我国公安警察在执法时的权益保护应该给予立法的支持,使得公安执法更有信服力。
  从立法层面为民警执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可以防止袭警、扰警、辱警行为的发生,可以从法制层面保障警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提升警察权威,维护警察形象。许多国家,特别是英国、口本、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英国警察法》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为此,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加快立法建设,为民警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紧密联系人民群众
  公安执法公信力下降甚至缺失主要原因是群众对于公安的不了解,才导致种种的误解。所以,公安应该紧密联系群众,与人民积极互动,对人民用心对待。这不仅可以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
  要做到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最关键的因素就在于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工作群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基层民警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要围绕‘三懂四会’的要求,着力提高广大公安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要积极探索社会矛盾激化形势下的社区警务工作机制,依托社区警务室,拓展警民联系沟通渠道,”建立起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另外,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新闻媒介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政务微博的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通过微博的方式,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整合、分析。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提升执法公信力。
  六、结语
  当前,公安机关公信力因为公安队伍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造成其下降的趋势。这些问题的存在反应出公安机关内部的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公信意识不强、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媒体的宣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下降,这对于国内环境的稳定存在着负面影响。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希望这对于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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