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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股民索赔在哪个法院审理!?

发布日期:2022-10-27    作者:郎海华律师

先来看看同洲电子虚假陈述事件的始末:
第一、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5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0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第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第四、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第四、同洲电子索赔区间:2015年04月24日至 2019年10月25日之间买入该股票并持有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律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律师正在办理同洲电子股票索赔案件,已正式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
需要准备的资料:
1、 证券公司盖章的股票资金流水
2、 证券开户查询确认单(开户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
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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