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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若干规定》增加管辖法院,可缩短股票索赔案件审理期限

发布日期:2022-01-27    作者:谢保平律师

摘要:“诱空型”虚假陈述可索赔、打“帮凶”、“忽悠式重组”可索赔、“预测性信息”进行限制等内容与股民索赔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年01月21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原来实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是2003年制定的,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中国的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化,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经过多年准备后,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在股票索赔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表示,该司法解释新增多个亮点,本文主要讨论新若干规定对股民索赔的5个有利的影响。
1、“诱空型”虚假陈述可索赔
原来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只规定了“诱多型”,在新修改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增加了“诱空型”,这样一来,股民受到这样的虚假陈述造成损失,也可以索赔了。


2、“追首恶和抓帮凶”并举
追首恶是理所当然的,而对于参与虚假陈述的“帮凶”之前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提及,而“帮凶”往往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比如康得新的财务造假,如果没有北京出具虚假的存款证明,根本无法实施;比如东方海洋集团对上市公司东方海洋的资金非经营性占用,就是通过第三方提供账户帮助实现的,再比如长园集团收购的子公司造假也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协助造成的。
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股民不仅可以起诉上市公司,对于“帮凶”也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赔偿。


3、“忽悠式重组”可索赔
旧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没有对“忽悠式重组”作出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往往以虚假陈述是被收购方实施的,自己本身没有实施虚假陈述为由来抗辩,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股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和被收购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以后判决也是有法有据。


4、可以有“多个揭露日”
旧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没有关于多个揭露日的相关规定。在只有一个揭露日的情况下,即便上市公司有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股民若是在法院认定的揭露日前卖出,则无法参与索赔。
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可以有“多个揭露日”,可以预见将会有众多维权股民因此受益。


5、增加管辖法院,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是群体性案件,案件数量比较多,旧《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规定的有权管辖的法院比较少,因此上市公司多的管辖法院,往往案件压力比较大。


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管辖法院增多,有利于加快审理进度,缩短股民维权周期。
作为专业股票索赔律师,考虑的维度和其他专家学者不同,律师认为,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维护股民合法权益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不过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欠合理,相信法院后续会出具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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