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配偶罹患精神分裂,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发布日期:2022-11-29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与汪某相识,2016年5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李某为初婚,汪某为再婚。结婚当月,李某外出打工至今,汪某一直跟随其母亲居住。2017年至2018年春节,李某趁假期回家过年居住几天。2019年至2020年春节,李某因疫情未能回家过年。汪某母亲2019年去世以后,汪某一直跟随其姐姐汪小艳居住。2021年正月汪某独自返回李某家中,在李某家断断续续独自一人生活居住至2021年6月份。在此期间,李某家人发现汪某同以往相比判若两人,表现为精神异常,常自语自笑,敏感多疑,紧张害怕,哭笑无常,冲动打骂家人,不知劳作,夜间睡眠差,且常无故外越,饮食差,病情越来越严重,在家无法管理。李某将前述情况告知了汪某的姐姐汪小艳,并商议好第二天(2021年7月11日)一起将汪某送到××医院治疗。但第二天汪小艳拒接电话,对汪某病情不管不问。无奈之下,李某于2021年7月11日带汪某到××医院诊断医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当天入院治疗,2021年8月12日出院(住院32天)。出院后因病情仍未见好转,于是李某于2021年8月下旬又将汪某送院治疗,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直至现在,汪某仍旧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在汪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通过医院又了解到,汪某与其再婚前就已患有癔症,曾于2012年9月8日在××医院入院接受过治疗。
李某和汪某自结婚至今,双方无子女,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李某认为,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在婚前即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其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侵害了李某的知情权,至现在汪某仍住院接受封闭式治疗,已经长达四个月之久。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
而汪某的指定代理人汪小艳则称,在原被告结婚前,就已告知原告,汪某患有癔症,被告方没有欺骗原告,是原告自愿与被告结婚的,故不同意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初,李某与汪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偶尔春节假期回家过年,汪某也经常在娘家居住生活。2021年上半年,李某家人发现汪某精神异常,李某于2021年7月11日将汪某送到××医院诊断医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32天,出院后病情未见明显好转,李某又将汪某送到××医院,直至现在仍在住院治疗。2022年7月1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2年7月20日,本院(2022)鲁 xxxx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汪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查明,汪某曾于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9月12日在xx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诊断为癔症、精神检查为意识清、接触差、情感反应不协调、少食、失眠、无自知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在2021年才知道被告在结婚前就患有癔症,被告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知晓,原告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部分法院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判决。其中,《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精神疾病。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见,癔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对方。若未如实告知的,被隐瞒一方可以限期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