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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张某、高某、陶某某、顾某某诈骗案——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某,套取药品差额

发布日期:202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金某因经营管理的淮安仁济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某某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此后,金某授意陶某某、张某、高某、顾某某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某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2017年1月至11月,金某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上述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被告人金某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按案民警要求代为通知其他四名被告人投案。金某在人社局执法部门查处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陶某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金某系主犯。陶某某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金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四十二万元;同时禁止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十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八万元;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医疗机构以小额处方为病人治疗,以大额处方虚增药品金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某典型案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合理、如实提供医药服务,并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串换药品、诊疗项目。本案被告人金某等违反规定,以“交100元住院”的宣传方式吸引参加“新农合”的病人住院,采用“大小处方”,虚增药品金某,套取药品差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提醒参保人员切勿贪小利,随意向他人提供医保材料,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操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提供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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