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成都陆柒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柒捌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陆柒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开始,王某多次以陆柒捌公司名义购买γ-丁内酯,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命名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某在隐瞒“香精CD123”含γ-丁内酯成分的情况下,委托广东康加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商品标签,委托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将水和其他辅料加入“果味香精CD123”,制成“咔哇氿”饮料。后王某将“咔哇氿”饮料出售给总经销商四川玩道酒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销往深圳、贵阳、广州等地的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亦自行销售。至2017年8月,王某购买γ-丁内酯共计3575千克,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香精CD123”共计1853千克,王某销售“咔哇氿”饮料共计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略)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从其家中及陆柒捌公司租用的仓库查获“咔哇氿”饮料共计723件25瓶。各地亦陆续召回“咔哇氿”饮料18505件。经鉴定,从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香精CD123”、在王某家中和仓库查获的以及召回的“咔哇氿”饮料中检出含量为80.3ug/ml至44000ug/ml不等的γ-羟丁酸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制造毒品γ-羟丁酸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王某明知使用γ-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毒品γ-羟丁酸成分,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调制成混合原料,委托他人采用其指定的工艺和配比,加工制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对外销售,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就是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批量制造含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大量销往全国多地娱乐场所,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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