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1.0——重婚
发布日期:2023-02-22 作者:程金霞律师
2012年4月20日张三与李梅在杭州市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张婷。2015年10月,两人在杭州市购置商品房一套。2021年9月26日,张三与李梅因感情不和到杭州市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张三于2009年1月8日在XX市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王美芝登记结婚,两人直到2012年6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
随即,李梅以张三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两人共同购买的位于杭州市xx处的房屋一套。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无效婚姻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被告张三与王美芝于2009年1月8日在XX市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成为夫妻,被告在没有解除与王美芝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李梅于2012年4月20日在杭州市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在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由于原、被告尚未取得坐落于杭州市XX区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梅与被告张三的婚姻无效;
二、驳回原告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然构成重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李梅要求确认其与张三的婚姻无效获得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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