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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1.0——重婚

发布日期:2023-02-22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2012420日张三与李梅在杭州市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张婷201510两人在杭州市购置商品房一套2021926张三与李梅因感情不和到杭州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张三于200918日在XX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王美芝登记结婚两人直到2012619日办理离婚手续
随即李梅以张三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两人共同购买的位于杭州市xx处的房屋一套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无效婚姻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被告张三与王美芝于200918日在XX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成为夫妻被告在没有解除与王美芝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李梅于2012420日在杭州市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在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由于原、被告尚未取得坐落于杭州XX区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梅与被告张三的婚姻无效;
二、驳回原告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然构成重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李梅要求确认其与张三的婚姻无效获得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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