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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发布日期:2023-03-03    作者:邝宪平律师

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一)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而成年子女是排除在外的,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二)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母亲曾告知原告,被告并非原告亲生父亲。原告长相与原告母亲和被告生育的女儿差异非常大,完全不像亲姊妹。被告对原告未尽到父亲的责任,也无亲人的那种关心,甚至污蔑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2020年6月5日,被告殴打原告,要强行拖原告到精神病医院,报警后,原告告知民警,被告并非其亲生父亲,要求做亲子鉴定,被告当场扯下自己的头发给原告。后原告到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做了亲子鉴定,该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书》显示:排除被告是原告的生物学父亲。2020年11月13日,原告以亲子关系纠纷案由诉至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简称“息烽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息烽县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规定可知,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而成年子女是排除在外的,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2021年1月20日,息烽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退还原告。
原告不服,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贵阳中院”),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息烽县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指令息烽县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不适用《民法典》之规定。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原告和被告存在亲子关系与否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原告出生之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根据以往的判例,成年子女有权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即使认为当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的规定,因为被告利用“父亲”身份,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名誉权,适用《民法典》显然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所以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次,《民法典》第1073条并未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无权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且原告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是为了维护人身安全,避免被告以“父亲”之名侵害原告人身安全,并非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当其他权利与人身安全相冲突时,法律理应首先保障人身安全之权利。根据民事关系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原告亦有权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最后,无论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驳回起诉,显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贵阳中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规定,成年子女只能作为原告请求确认但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2021年3月18日,贵阳中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退还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原告。

(三)案例点评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亲子关系不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还涉及法律权利和义务,因此需法律手段的保护和监督。《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法律对于提起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但是父母和子女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父母既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也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而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子女,不具有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护老年人利益,避免成年子女借机逃避赡养义务。就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即使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在被告抚养原告成年后,原告应当负有赡养义务。因此,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在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法律对此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本案受理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但在审理过程中民法典施行并对可提起该类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根据《最高院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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