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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主体为父或母中任何一方

发布日期:2023-03-03    作者:邝宪平律师

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主体为父或母中任何一方

(一)裁判要旨
原告否认与被告亲生父女关系,并提供了自行委托的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DNA检测意见书,该意见书排除了原、被告的亲子关系,虽被告不予认可,但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且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应认定原告否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主张成立。二审期间,原、被告共同委托大连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排除原告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DNA检测意见书和大连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均排除了原告与被告的亲子关系,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基本案情
原告(男)与被告(女)的母亲于1993年经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2月9日离婚。1994年7月29日,被告的母亲生育被告,2021年4月19日,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不是亲生父女关系,自行提供原、被告血样,委托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4月28出具DNA检测意见书,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原告与被告的亲子关系。被告对该检测意见不予认可。原告以亲子关系纠纷案由诉至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简称“庄河市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法院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对原、被告系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庄河市法院认为,原告否认与被告亲子关系,并提供了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DNA检测意见书,该意见书排除了原告与被告的亲子关系,虽被告不予认可,但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且在法院释明后,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应认定原告否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主张成立。庄河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不服,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主要上诉理由:一审法院采信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样本未经过原告质证和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一审法院根据该意见书排除了原、被告的亲子关系,事实不清。原告自行提供原、被告的血样进行鉴定。该血样来源不清,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明两份血样其中一份样本是采集上诉人的血样,而且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自己的血液样本。所以,该鉴定意见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没有证明力。一审法院仅凭一份血样样本来源不清的鉴定意见判决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做出否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经被告申请,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16日共同到大连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提供血标本进行亲缘关系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大连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原告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大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DNA检测意见书和大连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均排除了原告与被告的亲子关系,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9月13日,大连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三)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认定亲子关系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法律对于提起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父母既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也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成年子女只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对有权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严格限制,是对身份权的基本保护,有利于家庭安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何谓必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中解释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有正当理由,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2)夫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3)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虽然是其单方委托,但被告却既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也不同意配合鉴定程序,经法官释明后仍明确拒绝。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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