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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与遗嘱不生效如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3-03-12    作者:邝宪平律师
遗嘱无效与遗嘱不生效如何区别?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欠缺有效要件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遗嘱不生效,是指符合有效要件的遗嘱因某些客观原因而不能发生执行效力。因遗嘱无效或遗嘱不生效而未能处置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制度。
一、遗嘱的无效遗嘱在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成立并有效。下列遗嘱因欠缺遗嘱的有效要件而自始无效:1.缺乏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不存在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的情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未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实施欺诈、胁迫行为迫使或妨碍遗嘱人订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使被继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遗嘱处分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如下遗嘱因未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1)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2)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48~150条规定,受欺诈或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但因遗嘱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对被继承人遗嘱进行修改增减以改变原遗嘱。《民法典》第1143条认为伪造的遗嘱,以及遗嘱中篡改的内容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篡改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是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原有遗嘱内容仍然是有效的。3.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无效。《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分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主要是处分了他人共有的财产,尤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遗嘱如果处分了共有的财产,遗嘱人对自己有权处分部分的财产的遗嘱处分仍然有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遗嘱处分若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内容亦无效。5.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无效。《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其他五种形式订立时,口头遗嘱的形式不再适用,其遗嘱处分的意思表示无效。
二、遗嘱的不生效合法订立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有如下情况的,遗嘱相关部分不生效: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其效力溯及继承开始,继承人或受遗嘱人自继承开始时就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的这部分处分不能生效。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法定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不再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嘱的这部分处分不能生效。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的。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因此只有继承开始时生存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才能取得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之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已经死亡或法律上终止的,遗嘱的这部分处分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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