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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侮辱、诽谤、诬陷法官被拘留、罚款案

发布日期:2023-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安某某、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邢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先后多次通过发短信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承办法官,包括“早上出门被车撞死……”“问候你全家……”“接受被告的贿赂,枉法裁判……”等内容。经法官判后答疑,邢某某仍然固执己见,毫无悔意,继续诋毁审判人员,挑战司法权威。后邢某某就民事案件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结果

禹州法院认为,邢某某多次以侮辱、诽谤、诬陷法官的方式发泄对裁判结果的不满,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邢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职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务时不被非理性当事人纠缠、阻碍、侵害,维护法官的人格尊严、职业尊荣,是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当事人应理性对待审判活动的客观性和诉讼风险。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不满裁判结果,为宣泄个人情绪,将原本应当自行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迁怒于法官,诽谤、谩骂、侮辱、恐吓法官,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等各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法官的身心健康,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其人格尊严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当事人是否尊重法官,不仅关乎法官的个人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法治底线。本案中,法院敢于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撑腰”,依法对邢某某实施司法拘留、罚款措施,既彰显出维护法官权益、尊重法官职业尊严、尊崇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通过加大对妨碍司法人员正常履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力营造维护司法权威、崇尚文明维权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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