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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餐饮方式的称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23-05-06 作者:
朱明胜律师
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餐饮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是作为企业主体的企业的标识,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当字号只有一种含义时,即使仅仅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混淆市场主体,从而侵害相应企业的名称权。但是当字号还有其他的含义时,如果他人是在原有含以上合理使用,企业名称权人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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