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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向“第三者”转账百万余元,能否要回?

发布日期:2023-10-30    作者:张颖律师

婚姻中,夫妻理应相互尊重、彼此忠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处置。然而,如果一方出轨,还向“第三者”转账百万余元,那另一方能否追回呢?
  
李某于2003年与丈夫周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在广州某休闲中心消费时,与该休闲中心技师张某相识,隐瞒已婚状况后追求张某,随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在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同居生活期间,周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共向张某转款百万余元,并为张某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李某在获知周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后,诉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该赠与行为无效,张某应当予以返还。
  张某和周某在长达三年的同居生活期间,周某自愿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百万余元,其中含有特殊意义的数额(如520、1314、3344等)和金额较大的(如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等)可以确定为赠与,其中一些小额转款(如0.01元、133元、209元、399元、418元等),从生活常理分析,该类转款系赠与的可能性较小,系张某为周某支付消费开支和为二人生活开支的可能性更大。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因张某存在承担部分生活支出、为周某代付休闲中心消费款的行为,但具体金额客观上无法确定。法院酌情确定其为生活支出的费用及为周某结算消费款的金额后,判决张某返还余款及周某为其购买的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李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并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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