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姐姐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拆迁补偿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3-12-14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协议》签订后,陈二女一直没有实际接收、管理“某屋”,其后陈四儿出资在上述地块上新建了108号房,即陈四儿(及其家人)是108号房的所有权人,因此其有权取得该房屋相关的征收补偿权益,有权与拆迁公司签订108号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陈二女提出,108房系双方共同合建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当时双方的确是基于合建的意思表示才有108房的存在,对此陈二女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陈二女要求确认108号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效力待定合同,要求陈四儿协助其针对108号房享有二分之一的权益和补偿,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陈四儿占用了陈二女的宅基地兴建108号房,损害了陈二女的权益。如陈二女认为陈四儿在地块上新建108号房侵犯了其权益,或认为陈四儿(及其家人)与拆迁公司签订108号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其权益,构成侵权,可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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