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23-11-05 作者:张颖律师
刘父、张母育有六女。2003年,刘父去世,张母搬到另一个村并自建3间平房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小刘也在张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张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2017年,经几名村民现场见证,张母口述并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张母生前由小刘赡养,张母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020年,张母去世。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征收张母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小刘的同胞五姐妹均认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该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应予分配,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资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张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关于张母遗产问题,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张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张母在村里自建了3间平房,五名原告不能举证证实这3间平房留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因此这3间平房的所有权归张母所有,属于张母的遗产,张母的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遗嘱依法处置。关于3间平房所占的宅基地,因宅基地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张母过世后,户口中还有小刘,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地应由同户人员小刘继续享有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款应分配给小刘。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实际施工人无结算依据经释明后仍拒绝司法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 提供、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怎么办?
- 签了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外债就不用还了吗?
- 夫妻在一份遗嘱上共同签字,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到底归谁?
-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如何认定
- 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无权请求法院减轻违约责任,有效吗?
-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
- 实际施工人无结算依据经释明后仍拒绝司法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法院如何审查遗嘱的形式?
- 离婚,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2年?
- 公司悄悄注销,剩下的债务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