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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

发布日期:2024-02-13    作者:黄维宝律师

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构成专利恶意诉讼的关键:行为人起诉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认定“恶意”时会重点考虑专利权人在发起专利侵权起诉时所依据的专利权基础。如果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明知其所主张的专利权存在明显瑕疵,却依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则专利权人可能被认定存在恶意。
  律师补充:
  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同时亦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救济。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对于销售量减少、商誉受损等间接损失,如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间接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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