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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汽车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赔偿费用明细情况

发布日期:2024-02-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XXX汽车服务部与被告胡XXX签订的《二手车以租代购交易合同》应理解为先租赁,租赁期满后原告将车辆过户给被告时转化为买卖合同关系。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不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构成违约,原告XXX汽车服务部已将车辆收回,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XXX汽车服务部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XXX汽车服务部主张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均属于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二手车以租代购交易合同》虽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3万元”,但鉴于被告胡XXX未按时支付租金给原告XXX汽车服务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相比涉案合同总额及同期银行利率标准,该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结合本案案情,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予以调整,具体以尚欠租金55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违约金,直至未付租金支付完毕时止。

本院认为,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系原、被告自愿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结合原告诉求,现就相关问题分述如下:
1.关于《汽车租赁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车辆租金超过3日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车,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以退还。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原告于2022年4月14通知被告在次日下午4点前支付逾期租金及收车费用,被告逾期未支付。因此,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车,且已经支付的首期费用无需退还,故本院确认该《汽车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15日解除。
2.关于被告拖欠租金和案涉车辆维修费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13日租金共计6507元,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被告逾期未付租金,该项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结合原告提交的两份《XXX科技验车单》、《结算单》以及《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于2022年7月6日支付维修费用人民币12750元,且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案涉车辆性能良好,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12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收回案涉车辆的费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上门收回车辆的,承租人应承担每人/次1000元的费用。故原告主张1000元的收车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4.关于下一年度保险上浮费问题。被告在租赁期间内有一次未支付保险上浮费的出险记录,定损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故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由被告向其支付下一年度的保险上浮费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5.关于律师费问题。被告违反合同给付租金的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律师费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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