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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二手房继续履行的案件,一定能同时主张延迟履行的违约金吗?

发布日期:2024-03-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二手房继续履行的案件中,是否支持了继续履行强制过户,买家就一定还能主张延迟履行的违约金呢?不一定,还要看延迟履行的过错,如买家对于延迟过户也有责任,则不能要求卖家承担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双方递件时提交的卖家委托书有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而买家是知情的,且买家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最终法院认定卖家不用承担延迟过户的违约金,只需要继续履行过户即可。
    判决书节选: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之约定,涉案房屋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到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梁买家在办理过户登记当天支付购房款尾款,而刘卖家、陈卖家同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梁买家使用。因此,遵循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交付给梁买家使用,逾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是,从本案事实上,在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刘卖家提交的是陈卖家出具的委托书,梁买家对此是知情的,应当知晓可能存在的相应交易风险。而刘卖家与梁买家于2020年6月23日递件不成功,亦是因该委托书不符合要求。而事实上,梁买家亦因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梁买家支付完购房款本身也是刘卖家、陈卖家交付房屋的对价。故梁买家单纯以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主张刘卖家、陈卖家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也有违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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