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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市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完善和规范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基本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设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职工,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或者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一)年满80周岁,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疾病患者;

  (二)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三)瘫痪在床患者;

  (四)老年性痴呆患者。

  二、审批程序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后,可为参保职工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

  (二)凡符合设床条件的参保职工可向已经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检查确诊并填写《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加盖该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设床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持参保职工病历、社会保险卡(1C卡)和家庭病床审批表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家庭病床审核确认手续。

  (三)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职工,可向本人居外指定医疗机构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三、费用结付

  (一)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自审批之日起计算,每180天结算一次。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结付80%。

  (二)参保职工已办妥家庭病床的审批手续,在设床医疗机构发生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社会保险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n、《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医保专用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

  (三)已办理过门诊特定项目高血压病、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补助的参保职工,自批准家庭病床之日起,享受家庭病床的补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医疗补助,

  (四)参保职工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其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出院后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与住院前合并计算至满180天止,在此期间家庭病床费用按规定结付。

  (五)当年累计家庭病床费用与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总额以4万元为封顶线,超过4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四、监督与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苏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苏卫社[2003]5号)加强对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管理,由责任医师对家庭病床患者医疗诊治全过程负责。责任医师对每张床位每周查房不得少于二次,并在门诊病历上对诊疗全过程进行认真记录,无相应病程记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部门医疗收费的有关规定。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设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另收挂号费;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做好记录;严禁擅自设立医疗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三)市社保中心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时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部门应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办法》予以处理。如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家庭病床时弄虚作假、伪造病历的,一经查实除扣回已发生的违规费用外,同时取消其为参保职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吴中、相城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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