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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24-03-20    作者:黄维宝律师

行政协议是政府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具有行政上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行政协议由最初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律师补充: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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