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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发布日期:2024-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别企业为了方便支出接待、跑办等费用设立“账外资金”,既给财务人员制造犯罪机会,又给企业本身带来了财产风险。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2009年7月,被告人刘某担任新疆某公司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货款收支及使用其名下银行卡管理公司账外资金及账目等工作。2017年4月底,刘某与时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冯某因工作时发生争执之后产生矛盾,遂将其保管的账外资金人民币400万元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2022年11月,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发现账目存在重大问题,刘某的所作所为东窗事发。

  2022年12月2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了解到,该公司一直存在“账外资金”,被告人刘某正是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在与公司发生纠纷后,因泄愤抱有侥幸心理,挪用钱款,用于投资理财、消费及家庭开支等,长期占有拒不归还。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追究刘某违法所得400万元并向受害单位退赔;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4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在审理该案中,该院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问题,故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发出后,该公司积极配合并回函表示积极配合整改。

  法官提示:账外资金脱离了有效的监管,其收支的随意性、隐蔽性容易滋生犯罪。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避免私设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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