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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5-29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7年9月8日0时许,案外人孔某某驾驶一辆山东籍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北路北首处,冲进我县火车站货场内,并冲撞到停放在院内轨道上的火车车厢。事故造成驾驶员孔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员王某某受伤。由于被撞大门石块崩落,致使火车车厢、货场大门及附近张某某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有不同程度损坏。经泗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孔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涉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就本案而言,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1、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该损伤与被告张某某的小型轿车并无因果关系,其投保的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而是孔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夜间0时许冲入火车站货场,撞到停放在院内轨道上的火车车厢造成。事故中,该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轿车未有接触,未产生任何作用力。 
       3、上述小型轿车停放在泗阳县火车站货场大门内侧,而孔某某驾驶车辆冲入货场使得货场大门损坏,石块崩落造成该轿车损坏。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某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通过开庭审理以及庭后与处理事故的交警进行核实,能够认定无责任被保险机动车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缺少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要求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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