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合同甲方:安展劳务派遣,自称公益性组织
合同期限:2007年12月1日签订,2年一签,签了2次共4年,2011年12月1日到期
2011年11月18日,用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经过口头协商,我目前已经离职。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提过补偿。目前我打算依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劳动法,要求经济补偿。
问题如下:
(1)2次签订共4年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一直没给过,签完合同用工单位就收走了。这样会不会影响到我要求补偿?
(2)我打电话咨询合同甲方“安展劳务派遣”,对方自称公益组织,说劳动法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不给补偿。并声称上级有“文”。
(3)4年之间,前3年工资一直为1200多。最后1年工资上涨为2000多(含奖金等各种名目)。2011年7月涨得工资,并补发前几个月的。我在要求补偿时,月工资按那个标准计算?
(4)我是否可以得到,未提前1月通知的补偿+4年合同的补偿,共计5个月工资补偿?
----------------------------------------问题补充:--------------------------------------------------
看过几位的专业解答,安心了许多,非常感激!我目前的情况是,“用工单位”领导已经口头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我已经离职,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合同甲方“安展派遣”也并未通知我任何事宜。
(1)按照我前面问题的陈述,我当前需要搜集那些利于我的“证据”吗?如果要搜集证据,那些举证责任在我?那些举证责任在对方?
(2)如果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甲方,均不再与我联络,拖延下去的话,有那些不利于我吗?如果拖延日久,我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3)单位给上的5险1金、档案关系等,会不会被提出要挟我?看现在对方的态度,很不愿意顺利补偿我,很怕在其他方面被刁难。
发布者:英俊老生 2011-11-22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