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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到期前如不续签,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该如何理解?

江苏-扬州 09-25 10:16  悬赏 0  发布者:lvyc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合同至2011年9月30日到期。在工作期间,因我的主管违反公司规章和流程对我造成职业发展和加薪的影响,与公司产生一定的矛盾。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有一项单独的条款:“本合同期满,如乙方不拟与续订劳动合同,该方应于本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该条款没有违反合同的责任约定。然而至今我仍然没有收到公司任何书面通知,但是我明白,由于我不停的要求公司追究直接主管违反公司规定打击排挤我的责任,我得罪了他以及公司部分领导,公司肯定是不会跟我续签合同的。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公司在最后一周时间内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话,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争取到自己的最大利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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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26 11:39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那么你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主张一个月。
祝愿您早日维权成功!
回复时间: 2011-10-06 17:29
对方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0-06 21:28
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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